田飞龙:港府应推广「党的领导」承担责任 明确纳入公务员培训体系

2021-07-01 15:36

中共建党百年。新华社图片
中共建党百年。新华社图片

​内地学者田飞龙称,港府应当在接引「党的领导」在香港获得理解与认同方面,承担积极的教育和管治责任。

香港需要更新教育体系,在有关课程中加入宪法和党史相关内容,使之作为理解和认同「一国两制」之「一国」前提的基本依据和载体。港府应当有计划地在主要媒体、公共展览、法定假日主题活动、社会文化空间,合理布局和展示党的领导的有关历史知识和制度知识,使人们在日常环境中逐步认识和习惯接受中共。香港公务员的培训体系应明确纳入党的领导的知识和理论,使之对党史和党的制度具备基本的理解和认同。

田飞龙指,没有中共就很难有「一国两制」的构思与践行。在凸显党的领导作为「一国两制」最重要守护力量的条件下,「爱国」、「爱港」、「爱党」或「拥护党」之间的相互关系,以及在「爱国者治港」中的恰当地位与要求,就成为香港参政者和普通居民无法回避的政治伦理和法律义务。这里面显然不可能制造彼此对立,但也不是「一刀切」,而是需要根据「一国两制」原理及香港实际情况进行精准的辨析和遵从。

田飞龙认为,香港需要确立的历史观和宪法观就是「爱国爱港」,其中「爱国」是「一国」的要求,「爱港」是「两制」的要求,「爱国爱港」是「一国两制」作为一个宪制秩序整体的要求。香港必须从法理上旗帜鲜明地反对本土主义,因为这种主义割裂「一国两制」,将「爱港」与「爱国」对立起来,具有政治颠覆性和危害国家安全的性质。《港区国安法》整体上就是在保护一种真正切合「一国两制」的爱国爱港史观与宪法认同。

「拥护党」根源于「爱国爱港」中的「爱国」部分,因党的领导是国家体制的根本要素。「爱国」义务是普遍的,也是与西方国家一样属于政治范畴的普适价值。对党的拥护是一种兼容于「爱国」义务的法定义务,不能从宪法上将「党」和「国家」对立起来,这是西方势力拆解国家法权完整性及破坏党与人民关系的颠覆性话语策略,在香港有一定影响甚至煽动力,但并不符合中国国家体制的基本事实和法权规范。但「拥护党」并不等同于「爱党」,而是一种基于法律理由的尊重和维护,「爱党」是党员的基本义务,意味著更高的信仰性认同甚至牺牲义务。

拥护党的领导是「爱国爱港」整体法律义务与制度认同的有机组成部分。但这一义务的实际承担,并不与香港已有的自由民主的制度及其生活方式相矛盾,而是可以在法理与制度实践上加以兼容的。

《港区国安法》和新选举法是中央在「一国两制」范畴的垂直立法,前者真正找回了「国家」,也保护了党的领导,后者则落实「爱国者治港」,追求中央制度监督和问责下香港「贤能政治」体系的规范建构。经过法理与制度的严密配置,中国宪法的体制精神尤其是党的领导,在「一国两制」范畴就具有了法理的稳定性和制度的支撑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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