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警涉向举报人索折扣买名牌 3被告7控罪全部不成立

2021-07-15 12:20

涉案女警李倩华。凌子淇摄
涉案女警李倩华。凌子淇摄

侦缉女警在2017年调查一宗诈骗案时,涉向案件的举报人索取购物折扣,以购买Chanel、Celine手袋、Gucci波鞋等奢侈品,作为查案时优待对方的诱因或报酬。女警、时装公司部门经理及珠宝公司文员被控公职人员索取利益、向公职人员提供利益等7罪。3人经审讯后被裁定所有罪名不成立。许肇强暂委裁判官指无证据显示女警促成其馀两名被告与诈骗案涉案人和解,认为3人经诈骗案建立友谊,时装店经理及珠宝店文员是以朋友身分向女警提供奢侈品,并非因爲对方是公职人员。但由于时装店经理及珠宝店文员违反公司规定以员工优惠购买产品乃自招嫌疑,法庭拒绝二人的讼费申请。

3名被告分别是为李倩华(29岁,女警)、梁慧嘉(45岁,GUCCI香港独家经销商部门经理)及庄澳琳(31岁,丽生珠宝有限公司文员)。李被控4项公职人员索取利益及1项公职人员接受利益;梁及庄则各被控1项向公职人员提供利益罪名。

根据承认事实,梁、庄及本案另一证人黄姗姗曾向警方举报女商人庄诗敏涉嫌就奢侈品贸易诈骗,李倩华于2017年7月获指派为该案件的调查人员。

许官批评庄证供前言不对后语,直指她上庭作供时出现多个版本,先是称自己在录口供时被李问及折扣事宜;后又改口指两人于会面室内没有对话,故裁定庄不是能让法庭安全倚赖的证人。

许官续指,控方指出李在调查工作上的作为或不作为并不清晰,无法证明奢侈品的性质属处理案件的报酬或诱因。虽然李为诈骗案受害人向庄收取欠款,但实际上是李上司林警长促成双方和解,见不到李从中有参与,相信梁、庄向李提供奢侈品并非作为促成和解的报酬。

针对控方指涉案奢侈品乃梁及庄提供的延后利益,许官质疑此说法站不住脚,因没有证据显示3人于诈骗案结案前已经达成协议。从3人的通讯纪录可见,李并非贪婪之人,起初对其馀两被告有防范及戒心。即使翻看她们的通讯纪录,也找不到任何蛛丝马迹显示梁庄是因爲李负责诈骗案而提供奢侈品,反而从3人的合照、讯息群组等可见她们经诈骗案成为朋友。

法庭记者:凌子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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