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生涉向警掟樽罪成判社服令上诉得直获撤定罪 官:属侥幸

2021-08-09 16:21

李官总结时表示,若控方于原审时修改控罪详情,结果可能有所不同,故认为上诉人属侥幸。 资料图片
李官总结时表示,若控方于原审时修改控罪详情,结果可能有所不同,故认为上诉人属侥幸。 资料图片

15岁男生涉于前年11月在旺角向警方防线投掷水樽,早前被裁定「在公众地方作出扰乱秩序行为」罪成,被判200小时社会服务令。男生不服定罪上诉,高等法院法官李运腾今颁下判词指,男生投掷水樽可能为一时冲动,未能肯定其意图煽动他人挑战警方,不足以支持部分控罪原素,故裁定其上诉得直,撤销定罪。

现年16岁的男生被控于前年11月2日,在旺角港铁站D3出口外向警方防线掷胶水樽,意图激使他人破坏社会安宁。

上诉人其中一项理由为即使他有投掷水樽,原审裁判官彭亮廷错误裁定他必然意图激使他人破坏社会安宁。判词同意上诉人于案发现场向警方投掷水樽,毫无疑问意图挑战警方;但不能肯定上诉人意图藉此煽动他人挑战警方。考虑其年纪及没有定罪纪录,上诉人行为未必经深思熟虑,或因一时冲动向警方投掷水樽,未有想到后果,未必想到可影响他人,意图令人仿效。

至于控方申请把控罪从「意图激使他人破坏社会安宁」修改为「相当可能导致社会安宁破坏」。李官认为若在原审时修改控罪,辩方盘问证人的范围或会有所不同,若批准修改控罪并维持定罪会对上诉人构成不公。而由于事隔超过一年半,证人记忆或会受影响,本案案情不算严重;上诉人年轻,若发还长时间等待重审会造成额外压力,终拒绝修改控罪。唯李官总结时表示「顺带一提」,若控方于原审时修改控罪详情,结果可能有所不同,故认为上诉人属侥幸。

法庭记者:王永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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