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宏3前高层及证券行经理串谋诈骗罪成 准保释候判

2021-09-20 16:04

左起:被告李易明、被告黄淑安、被告陈丽儿、被告麦光耀。 资料图片
左起:被告李易明、被告黄淑安、被告陈丽儿、被告麦光耀。 资料图片

康宏集团高层涉在6年前发债时,谎报某证券行是配售代理,但实际配售代理却是康宏代证券,涉案3名前高层及一名证券行经理被廉署控告串谋诈骗等罪。4被告今在区域法院被裁定所有罪名成立。暂委法官王兴伟将案件押后至10月9日判刑,期间众被告分别获准以10万或20万元现金担保。

王官在裁决中指,控方说法是法庭可以由此对第二及第三被告作出一个无可抗拒的推论:即她们二人知悉就涉案的债券配售事宜而言,康宏证券是实际配售代理,而鼎成只是一个幌子。

王官又认定各被告人在参与涉案债券配售的安排时,清楚知道鼎成只是一个幌子,用意是要掩饰康宏证券才是实际或真正的配售代理。她们这样做的目的就是要绕过及避免触发上市规则为保障整体股东利益而要求的披露及其它相关程序。

辩方在结案陈词中提出,康宏证券有参与该上市公司债券的配售,该上市公司内几乎人尽皆知;既然这是众所周知的事情,那第二及第三被告又怎会想到鼎成只是一个用以掩饰或隐瞒康宏证券的幌子,又怎会有不诚实的用心呢。

王官认为这论据是不正确的。首先,部份公司员工知道康宏证券有参与该上市公司的债券配售,并不等于这些员工就知道该上市公司委聘鼎成只是一个幌子。这些员工显然不会知道第一及第三被告在证人提及的会议上谈及的事情,亦不一定知道鼎成其实是将该上市公司付出的佣金的98.5%交予康宏证券。另外,即使公司内有人意识到这所谓分配售代理安排可能涉及关连交易,不代表事情没有违规,更不代表第二及第三被告在参与其事时就没有不诚实。

另外,辩方在盘问若干证人及结案陈词时亦强调,配售涉案债券对于上市公司是有利的。王官认为这与配售安排有没有涉及关连交易;及各被告有否参与隐瞒,是完全不同的事情。配售对于上市公司有利不代表被告就没有隐瞒,更不代表他们就没有不诚实的用心。

王官认为各被告就涉案债券配售的作为(及不作为)明显地是不诚实的。他们明知以鼎成作为掩饰,会令联交所无法知道康宏证券才是实际真正的配售代理,导致他们无法执行他们各自在上市规则下的责任,致使该上市公司整体股东(及潜在投资者)的利益因而蒙受(或很可能会蒙受)经济损失或使此等人士的经济权益承受风险。

王官指四名被告协议隐瞒康宏证券的真正角色,藉以避免该上市公司之独立董事及联交所察觉,用意是绕过上市规则针对关连交易的要求。他们这样做目的是甚么呢?法庭判断他们首要当然是让康宏证券从中收取巨额佣金。

王官又认为同样重要的是他们在达成协议时,明知使用这样的手段会或很可能会导致该上市公司的整体股东(及/或潜在投资者)蒙受经济损失或使他们的经济利益承受风险。

王官裁决时指,首被告作为康宏理财的执行董事及集团主席财务总监,以及其专业背景,他必然知道康宏证券需要就本案关连交易在公告或年报上作出披露,但却没有这样做,实际上责无旁贷,肯定他是蓄意隐瞒,甚至是整个安排的始作俑者。另外,首被告由此至终都是属意由康宏证券负责配售涉案债券,直到发现这样的安排会构成关连交易之嫌才引入鼎成。

至于次及第三被告,王官认为基于两人于案发时的讯息对话,可肯定两人乃清楚知悉鼎成只是被用作幌子,藉以掩饰康宏证券与康宏理财之间达成的关连交易,他们「半推半就」下参与安排两间公司签订配售协议是不争的事实。虽然没有证据显示他们亦有参与安排鼎盛与康宏证券的分配售协议,但二人明显知悉有关委聘。

虽然次及第三被告并非康宏理财董事,没有责任披露涉案关连交易,王官表示明白二人披露无门的处境,不过就指以他们的专业背景及职位,有责任将所知的披露予康宏理财的全体董事及股东,同时马上停止参与有关安排,而不是视若无睹地配合执行,裁定二人在披露方面同样是责无旁贷。

此外,第四被告代表鼎成全程负责处理涉案债券配售事宜,包括与首、次及第三被告就有关事项的初步接触、以见证人身分签订配售协议等等。而第四被告明知首被告安排鼎成及康宏证券分别出任配售代理及分配售代理的真正用意,仍然与另外3名被告接洽及处理配售事宜,例如:安排3间公司分别签订配售及分配售协议、在配售开始后将康宏理财付予鼎成接近百分之99的佣金迅速交给康宏证券。

基于四名被告共同参与隐瞒康宏证券为涉案债券配售的实际配售代理,王官认为他们必然在事先达成协议,藉以避免康宏理财独立董事及联交所察觉,意图绕过上市规则针对关连交易所要求的披露等,藉以让康宏证券从中收取巨额佣金,终裁定4人所有罪名成立。

被告依次为康宏前执董麦光耀(45岁)、前首席财务总监被告陈丽儿(47岁)、前经理黄淑安(41岁)及鼎成证券有限公司总经理李易明(49岁)同被控一项串谋诈骗罪,在于2014年6月1日至2017年4月27日间,串谋欺诈康宏金融控股有限公司的董事局、股东及潜在投资者,即不诚实地使康宏金融发行债券时,委聘鼎成为配售代理,但安排鼎成与康宏证券签订配售代理协议,令康宏证券成为真正配售代理,隐瞒关连交易本质,令康宏证券收取逾49,600,680元。

此控罪的交替控罪为,4人隐瞒康宏证券是康宏金融的实际配售代理,意图诈骗及诱使康宏金融委聘鼎成作为债券的配售代理,导致康宏金融、其股东及潜在投资者蒙受不利,或有相当程度的可能性会蒙受不利,或导致鼎成及康宏证券获得利益。

麦、陈及黄另再被控一项串谋诈骗罪,指他们在2014年6月1日至2016年前1月31日期间,一同串谋诈骗联交所,即不诚实地隐瞒康宏证券是配售康宏理财发行债券的实际配售代理,而导致联交所没有向该上市公司就债券配售提出问题及要求该上市公司遵守相关的上市规则。

建立时间13:22
更新时间1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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