挑战丁权终院开审 上诉方质疑歧视女性

2021-10-12 05:30

乡议局主席刘业强(中)、副主席林伟强(左)及新民党立法会议员容海恩(右)等到庭旁听。 
乡议局主席刘业强(中)、副主席林伟强(左)及新民党立法会议员容海恩(右)等到庭旁听。 

  (星岛日报报道)高等法院前年裁定新界原居民以「私人协约」或「换地」方式在政府土地申建丁屋属违宪,但上诉庭在今年初裁定政府及乡议局上诉得直,改判申建丁屋的三种现有方式均为合宪。案件昨于终审法院进行终极上诉,上诉方指《丁屋政策》重男轻女,歧视女性原居民或非原居民,应属违宪。非常任法官岑耀信勋爵提出,香港在九十年代没有法例禁止《丁屋政策》,提问上诉方是否认同现时争拗是根据「不公平待遇应被视为不合理」的《普通法》原则,即《丁屋政策》并不合理。上诉方对此表示认同,强调《丁屋政策》对女性原居民或非原居民的差别对待并不合理。

  上诉人为郭卓坚(见图),由李柱铭资深大律师代表;答辩人为地政总署署长、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律政司司长,由余若海资深大律师代表;有利害关系方为新界乡议局,由御用大律师彭力克勋爵代表。本案由终审法院首席法官张举能、常任法官李义、常任法官霍兆刚、非常任法官陈兆恺及非常任法官岑耀信勋爵审理。

  《丁屋政策》自一九七二年起实施,受惠的原居民能以三种方式申请建造丁屋︰(一)私人协约方式、(二)免费建屋牌照、(三)换地方式。李柱铭昨陈词称《基本法》第四十条指明「新界原居民的合法传统权益受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保护」,但丁权「重男轻女」,带有歧视成分,连政府方亦承认《丁屋政策》歧视女性、出生身分或社会身分。李认为《丁屋政策》与《基本法》第二十五条指明「香港居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有所抵触,亦凌驾于《基本法》第三十九条,提出第四十条的内容指明的「新界原居民」明明无分男女,但实际只保障男性原居民,李称:「点解我哋要当佢哋(男性原居民)系贵族咁对待。」

  非常任法官陈兆恺向上诉方提出疑问,香港在八十年代有否任何法例指明《丁屋政策》违宪,李回应指《丁屋政策》实施至今才被挑战,认为指政府仅以《基本法》第四十条便把丁权合理化的做法存在缺陷,李亦相信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当年特意在第四十条中,放入「合法」及「传统」两词,是为了留待日后法庭自行诠释两词,以确保法例与时俱进。

  余若海则反驳指,即使新界原居民的「合法传统权益」本身已歧视女性原居民或非原居民,但第四十条的内容早于《中英联合声明》同意并签署,中国政府及英国政府均同意给予新界原居民丁权。余强调「合法」不代表没有歧视性(Lawful doesn’t mean non-discriminatory),而且原讼庭及上诉庭均裁定丁权是属于新界原居民的传统权益,第四十条则保障他们的宪法权利。

  案件编号:终审上诉二、三、四——二〇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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