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禁非自资入股 阻机构大股东滥权

2021-10-15 04:30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行为监管办法(试行)》。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行为监管办法(试行)》。

  (星岛日报报道)中国银保监会发布《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行为监管办法(试行)》,当中要求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应当使用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入股银行保险机构。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近年少数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不当干预公司经营,违规谋取控制权,利用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输送和资产转移,损害中小股东及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该办法列明,在持股行为方面,要求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应当使用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入股银行保险机构,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另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应当逐层说明其股权结构,直至实际控制人、最终受益人,以及与其他股东的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确保股权关系真实和透明,严禁隐藏实际控制人、隐瞒关联关系、股权代持、私下协议等违法违规行为。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与银行保险机构之间不得直接或间接交叉持股,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治理行为方面,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应当通过公司治理程序,正当行使股东权利,维护银行保险机构独立运作。此外,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严禁与银行保险机构进行不当关联交易,或利用其对银行保险机构的影响力获取不正当利益;而银行保险机构不可为大股东的非公开发行债券提供担保,亦不可以直接或通过金融产品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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