葵涌工厦单位分间劏房 无牌承建商判罚6万元

2021-11-03 12:07

案件上周于西九龙裁判法院审理。
案件上周于西九龙裁判法院审理。

一名人士由于没有取得《建筑物条例》(第123章)下规定的相关注册承建商资格进行小型工程,上周于西九龙裁判法院被定罪及罚款6万元。

屋宇署人员于2017年到葵涌葵定路一座工业大厦视察时,发现一个工场被分间为多个单位,涉及《建筑物(小型工程)规例》(第123N章)的小型工程项目,包括竖设非承重砖墙、铺设实心地台及竖设排水渠管。由于进行上述建筑工程的人士并非订明注册承建商,故遭屋宇署检控。该人士在法庭认罪,并于10月27日被判罚款6万元。

屋宇署发言人重申,任何并非订明注册承建商亦非在任何该等承建商监督之下行事的人,无合理辩解而进行小型工程乃严重罪行。屋宇署如发现有关违规情况,会提出检控。

根据《建筑物条例》,任何并非订明注册承建商亦非在任何该等承建商监督之下行事的人,无合理辩解而核证或进行小型工程,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罚款10万元及监禁6个月;及可就罪行持续的每1天,另处罚款5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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