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人否认暴动 控方引「共同犯罪原则」
2021-11-06 05:30
(星岛日报报道)前年八月十一日十男女涉在尖沙嘴一带参与暴动。全部人否认控罪昨受审,控方在开案陈词中引用终审法院周四就厘清暴动及非法集结罪「共同犯罪原则」所颁下的判词,指十名被告分别以主犯身分作出破坏社会安宁的行为,或以从犯身分协助、教唆或鼓励破坏社会安宁的行为,从而参与暴动。
控方指,当日下午六时许有约二千名示威者在尖沙嘴柯士甸道与堪富利士道之间的弥敦道聚集。警方以催泪弹及布袋弹驱散,但示威者没有理会,并向警署投掷石块、砖头等,又推倒约四米高的铁架阻碍警方。其后有示威者向警署行车入口投掷汽油弹,击中男警Y,令其下肢有百分之五点五的二级烧伤。
及至七时半,警方到场并在暴动区域内拘捕各被告,他们均身穿黑色衣物、佩戴防护装备等,上述物品都与暴动人士相似。控方续指,众被告集结在现场,以人多势众去鼓励他人或互相支持、掩护,达到破坏社会安宁之共同目的。加上他们在警方多次警告后仍没有散去,终在暴动区域被捕,各项环境证供显示他们曾参与暴动。
五男五女被告分别为十九岁刘维颖、二十二岁郭嘉辉、十七岁张文俊、二十岁梁卓华、二十岁黄奕玮、二十六岁梁俊伟、二十八岁吴绍勤、二十六岁韦婷婷、二十四岁卓丽馨及四十二岁潘慧雯,同被控一项暴动罪。案件编号:区域法院二十三——二○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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