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委会阐明处理承诺的做法及程序

2021-11-10 14:54

竞委会行政总裁毕仲明。资料图片
竞委会行政总裁毕仲明。资料图片

竞争事务委员会发表与《竞争条例》第60条「承诺」有关的政策,阐明竞委会处理承诺的做法及程序。根据条例,竞委会可接受某方作出采取或不采取任何行动的承诺,以释除其对某行为可能违反竞争守则的疑虑。如竞委会接受承诺,则不会就该承诺所涵盖的事宜展开或继续调查,以及不会在竞争事务审裁处提起或继续法律程序。

《条例》提供一系列竞委会可采取的补救措施,释除其对可能违反竞争守则的行为之疑虑。有关措施包括接受承诺、发出告诫通知或违章通知书,以及在审裁处提起法律程序,寻求作出适当命令及施加罚则。

政策阐明竞委会在决定接受承诺是否恰当的补救措施、以及建议的承诺能否适当地释除竞争疑虑时,会考虑行为的严重程度、释除竞争疑虑的能力、可有效履行及监察、严重程度因素及补救目标、真诚,以及时间方面的考量六项因素。

政策列明承诺程序的重要步骤,包括由竞委会或相关承诺方展开有关程序、就建议的承诺进行谘询,及接受承诺后的事宜;同时亦提供了承诺可能包含的内容。政策指出,竞委会通常会愿意接受没有承认违反条例的承诺,但一般来说不会接受寻求减轻行为严重性的承诺内容。

如承诺方没有遵守承诺,竞委会可撤回接受承诺的决定,及/或向审裁处申请要求作出《条例》第63条的命令。如竞委会撤回接受承诺,便可就撤回后涉嫌违反竞争守则的行为展开调查,或在审裁处提起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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