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测量员藏雷射笔囚3个月提上诉 下月6日判决

2021-11-15 11:34

被告雷启添。
被告雷启添。

前年10月中反《禁蒙面法》示威期间,33岁地政总署测量员疑被警方搜出雷射笔被捕,被裁定1项在公众地方管有攻击性武器罪成,判囚3个月。被告今早于高等法院上诉定罪,指即使法庭不信纳被告解释雷射笔用作工作用途,推论也不能非此即彼,证明被告有意用以伤人。律政司一方反驳被告在附近发生堵路3分钟后被截停,时间地点均相当接近,明知有示威仍然到场,故支持推论。案件押后至下月6日宣判,期间被告续准保释外出。

上诉方陈词指案中争议在控方能否在毫无合理疑点下证明被告管有涉案雷射笔带伤人意图,解释案发时现场没有人试图用雷射笔照射警方,被告曾作供解释用作工作用途,即使法庭不信纳,推论也不能非此即彼,被告可以只带备雷射笔在身,别无用途,故无足够基础支持伤人意图。

律政司一方回应指举证毋须证明被告曾使用雷射笔来伤人,只须证明被告视之为伤人武器便可,案发当日被告逃跑位置距离堵路处不远,当时警民冲突频生,被告在堵路3分钟后被截停,时间地点均相当接近。律政司一方续指被告知悉当日有示威活动仍然到场,所携黑手袖和面巾与逛街辩解无关,故可支持合理推论。

被告雷启添被控于前年10月13日在牛头角道儿童游乐场附近管有1个能发出雷射光束的装置。

法庭记者:陈子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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