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产经纪助下属而收贿判囚4个月 官予同情吁出狱重新起步

2021-11-19 12:38

被告被判入狱4个月。 资料图片
被告被判入狱4个月。 资料图片

54岁地产经纪2017年促成下属逾5千万元物业交易,事后收取近12万元贿款,遭廉政公署起诉违反《防止贿赂条例》,被告早前承认2项代理人接受利益罪。暂委裁判官黄子豪今于九龙城裁判法院判被告入狱4个月。黄官指虽同情被告欲帮人而犯案的动机,但只能依法理原则判案,吁被告服刑后重新起步。

黄官判刑时指,虽然被告或出于帮人心态而犯案,但美联物业因本案多付佣金,无特殊情况下唯一合适刑罚是即时监禁。考虑到涉案金额及被告背景良好,因此案除牌而影响生计,采纳9个月监禁为量刑起点,就案件检控延误及陈情酌情减刑至4个月,两罪刑期同期执行。

控方今应黄官要求,提及美联物业在本案的损失,表示美联在本案向被告及其下属共支付了43.1万元销售佣金及主管佣金。如被告自己签单,美联则只须被告支付28.5万元佣金。

辩方大律师胡可诗求情指,被告无案底,有真诚悔意,报告建议判社会服务令,被告的上司及家人都支持他更生。胡大状续指,虽然顾作供时否认有经济压力,但被告当时得知顾育有3岁的女儿,亦要供楼,经常在办公室谈论股票行情,并指想赚多些钱。被告想帮助顾才介绍客户予他,形容被告是好心做坏事。胡大状又指,被告原可自己签单,赚取的佣金会比经下属签单所得佣金多,被告并非因为私利犯案。

被告锺家强案发时为美联物业高级销售经理,他被控3项代理人接受利益罪,指他于2017年7月14日至8月31日期间,无合法权限或合理辩解而从高级客户经理接受3笔非法佣金,每笔由9800港元至6.3万港元不等,共约13万元,作为协助对方促成上述客户的物业交易的诱因或报酬。其中1项控罪获控方不提证供起诉。

案情指,案发时被告是美联物业代理(商业)尖沙咀1间分行的主管,高级客户经理顾镇辉为其下属。被告于2016年12月吩咐顾为被告的客户物色物业。客户在2017年2月底以2500万元及逾2730万港元购入2个位于筲箕湾的物业,涉款约5230万元。美联物业其后向顾支付销售佣金28.5万元,及向被告支付主管佣金14.6万元。顾应被告要求,将扣税后的销售佣金分一半予被告,即11.8万元作为被告协助促成有关交易的报酬。

廉署亦分案起诉48岁的顾镇辉,他于今年5月承认3项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名,获准保释至12月21日判刑。

法庭记者:陈晓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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