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收工程承办商1.5万贿款 酒店行政助理经理判囚获缓刑
2021-11-22 17:16
年近七旬的酒店行政助理经理因接受1.5万元贿款,而被廉署控告一项串谋使代理人接受利益罪。被告早前认罪,扣除此减刑因素后,今日于东区裁判法院被判监禁6星期,缓刑2年。
辩方大律师苏明哲求情时指,被告实际上只保留了贿款中的其中1.3万元,望裁判官梁嘉琪考虑他没有刑事定罪纪录而采纳报告建议,判被告履行社会服务令。辩方亦指称,廉署人员拘捕他当日大力地拍打其家门,惊动隔篱邻舍,是故意使被告感到尴尬,控方表示不同意此说法。
案情指,案发时任职湾仔芬名酒店行政助理经理的被告,于2019年2月与其下属,即该酒店的工程师及酒店工程承办商董事兼股东会面。前者负责监督酒店所有工程及维修项目。被告期间从该董事兼股东接受贿款,作为安排或容许芬名酒店的员工协助进行本应由该工程承办商完成有关项目的报酬。
69岁被告黄世光早前承认一项串谋使代理人接受利益罪,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9(1)(a)条及《刑事罪行条例》第159A条,指他约于2019年2月,与上述芬名酒店工程师、一名工程承办商董事兼股东,以及其他身份不明人士一同串谋,无合法权限或合理辩解,从有关董事兼股东接受1万5000港元,作为安排或容许芬名酒店的员工协助进行本该由有关工程承办商完成的项目的诱因或报酬。
法庭记者:汤璧瑜
建立时间14:16
更新时间1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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