示威案证人「去游船河」 控方外聘大状遭官训斥

2021-11-25 05:30

无业男李国玮(黑色西服者),被控参与非法集结罪。
无业男李国玮(黑色西服者),被控参与非法集结罪。

  (星岛日报报道)前年十二月一日晚,有示威者于旺角豉油街聚集,其中三男一女被控非法集结等罪,案件昨于九龙城法院开审。当中二十一岁少女认罪,管有攻击性武器罪则获控方不提证供起诉。控方透露,负责指挥现场的女高级督察因「book咗船期去旅行」未能出庭作供。裁判官崔美霞即表示「我哋做咗成朝,个证人系度游船河」,质问控方外聘大状「你有code of conduct(行为守则),你排佢系第一(控方证人名单)佢就唔嚟,可以咁㗎咩」,控方外聘大状许伟进承认情况不理想。

  控方外聘大律师许伟进昨称,原在控方证人名单上首名证人的高级督察郑婉文暂时未能出庭,他于案件开审前通知郑督察要出庭作供时,郑督察表示「book咗船期去旅行」。崔官质疑「讨论到呢度,你先同我讲佢无嚟」,「呢单案件开审喇,个证人竟然系度游船河,你就可以放假」,崔官续批评控方大律师许伟进「你有code of conduct (行为守则),你排佢系第一,佢就唔嚟,可以咁㗎咩?」

  崔官续指,如果郑督察作供次序较后不会过问,证人次序非由法庭决定,控方有责任确保证人准时出庭。控方回应称「我都无嘢可以讲」,承认情况不理想,并决定先传召证人名单上第二位证人、即警员李誉辉。

  负责拘捕次被告的警员李誉辉供称,他当晚约十一时四十五分到达豉油街,现场聚集数十人正等候警员截查。李坚称无份截查次被告李国玮,但曾进行搜身。惟辩方表示此说法与书面供词不一,指出李当日截查次被告后,再以未能提供身分证将其拘捕,及后把其带返警署,也没有就身分证以外的事宜查问。李不同意,强调次被告无合理辩解下身处在非法集结现场,又否认曾于警署向次被告称「你提供到身分证就可以走」。

  案中被告依次为二十九岁男地盘工陈昭宇、十九岁无业男李国玮、二十五岁男工程师廖炜健及二十一岁无业女郑颖姿。四人同被控在旺角弥敦道近豉油街参与非法集结,郑另被控在公众地方管有雷射笔。

  被告郑颖姿昨承认非法集结罪,藏武罪获不提证供起诉。崔官批准她保释至下月八日判刑,以待索取背景报告。

  案情指,当日近百名示威者于山东街近弥敦道交界集结及叫嚣,其间有人用雷射笔照向警方防线。警方举蓝旗警告,要求在场人士离开。及至十一时半,警方包围集结人群,郑被截查及搜出雷射笔,在拘捕后警诫下保持缄默。

  案件编号:九城刑事一五七五——二〇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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