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禁蒙面法》|政府测量员藏雷射笔囚3个月提上诉遭驳回
2021-12-06 10:50
前年10月中反《禁蒙面法》示威期间,33岁地政总署测量员被警方搜出雷射笔被捕,被裁定1项在公众地方管有攻击性武器罪成,判囚3个月。法官陈庆伟今早于高等法院驳回上诉,指涉案雷射笔不能用于工作量度距离,对上诉人工作既没有必要性,实际上帮助也不大,连同黑色手袖、面巾和口罩等物品放在一起,故原审裁判官推论其用以伤人,法律上没有犯错。
被告雷启添被控于前年10月13日在牛头角道儿童游乐场附近管有1个能发出雷射光束的装置。陈官认为案发当日星期日,上诉人无需上班,没有必要在公馀时将雷射笔携带在身,加上涉案雷射笔功能不能用于工作量度距离,雷射笔对上诉人工作既没有必要性,实际上帮助也不大。另外,雷射笔能发出颇为强力的绿色光束,上亦印有「DANGER LASER RADIATION AVOID DIRECT EYE EXPOSURE」字句,上诉人将雷射笔、黑色手袖、面巾和口罩等物品放在一起,而综观当天在牛头角和观塘所发生的事情,法律上容许原审裁判官裁定上诉人身处现场实是有备而来。
上诉人由被警员发现到被捕,前后只约3分钟时间,原审裁判官亦信纳事前上诉人知道警员有机会出现,其管有各项物品明显地是在有需要时用作应付警员的追捕、辨认和反抗的工具,故信纳唯一合理的推论是涉案的雷射笔不是作正当用途,而是供其本人或他人作伤害其他人的用途,结论也非不合逻辑。陈官总结原审裁判官的裁决在法律上没有犯错的地方,上诉的理据不足,上诉驳回。
法庭记者:陈子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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