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三罢|男侍应非法集结蒙面罪成候判 同案18岁男生罪脱
2021-12-20 17:15
前年11月「大三罢」期间,两名男子涉嫌于西湾河参与堵路,期间违反《禁蒙面法》,他们各否认一项非法集结及在身处该集结时使用蒙面物品罪,经审讯后,25岁男侍应今日于东区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18岁男学生则罪脱。裁判官王证瑜裁决时指,男侍应当日身穿劳工手套、黑色长袖等衣物,手持砖头站在电车路上,而现场亦有人叫嚣及以雷射笔照射警方,故被告必然有参与其中。他须还押至明年1月4日判刑,期间法庭会为他索取背景报告。至于男学生,控方未能证明他被警员发现前已身在现场及曾经做什么,认为他虽然可疑,但不构成犯罪。
被告梁永诚(18岁,学生)和刘志健(25岁,侍应)被控于2019年11月13日,在港铁西湾河站B出口外参与非法集结,并使用相当可能阻止识辨身份的蒙面物品,即分别使用一个蓝色口罩和一件深色衫包着一个防毒面具。
辩方证人、刘志健的雇主供称在餐厅隔著玻璃观察,认为街道情况「ok无嘢」。王官指出,案发时警方已发出多次警告,但仍然有示威者聚集,该雇主明显是凭个人感觉作出判断,加上他将防毒面罩放在餐厅内,并非让被告使用,与其称在乎员工人身安全的说法有矛盾。再考虑到他的装束及行为,遂判他罪名成立。辩方求亲指,被告因案件受情绪困扰,而它并非同类案件最严重,维持时间短。
控方早前质疑,警方在现场看见梁永诚向示威者大叫:「有狗啊!走啊!」,是为了保护其他示威者,并引用终审法院就「共同犯罪原则」的判决,指被告的呼喊等显示他参与其中,担当「睇水」的角色,甚至鼓励他人参与。王官指,虽然警员梁剑凯(音译)作供时多番改动首次见到被告的距离,但认为当时情况千钧一发,二人在持续改变距离,他的估算与实际情况有偏差属可理解。虽然如此,由于案发地点没有被警方封锁,而被告的衣著和携带的物品并非一定与示威有关,他著他人离开亦不等同鼓励继续参与集结,故控方的说法并非唯一的可能性,遂判被告2罪均罪脱。
法庭记者:汤璧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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