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共同业主无遵令清拆天台搭建物 判囚4周缓刑两年

2021-12-29 11:19

案件上周在九龙城裁判法院裁判
案件上周在九龙城裁判法院裁判

两名共同业主由于不遵从根据《建筑物条例》(第123章)发出的清拆令,上周在九龙城裁判法院被判入狱4星期,缓刑24个月。

有关命令涉及深水埗北河街一幢商住大厦的天台搭建物,面积约57平方米。该僭建物并无事先获得屋宇署的批准及同意,屋宇署遂根据《建筑物条例》第24(1)条向该两名业主发出清拆令。

由于有关业主没有履行清拆令,故遭屋宇署提出检控,并于本月22日被法庭定罪及判监4星期,缓刑24个月。

根据《建筑物条例》,任何人无合理辩解而没有遵从清拆令是严重罪行,一经定罪,最高可处罚款20万元及监禁1年,及可就罪行持续的每1天,另处罚款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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