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中山规定商品住房售价上下浮动幅度不得超申报价格15%

2022-07-05 10:00

广东省中山市住建局和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于7月4日发布《关于进一步优化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申报工作的通知》,通知提到,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申报工作规程正式实施之日起,可进行一次销售价格申报调整,调整后需在3个月后方可再次调整。商品住房实际销售价格上下浮动幅度不得超过申报价格的15%。该通知自2022年7月4日起执行。

同时,通知要求,开发企业对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现售备案证书或符合现房销售条件的商品住房项目,应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商品住房销售明码标价实行一套一标,应当对每套商品住房进行明码标价,并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等内容,有条件的可同时采取电子信息屏、多媒体终端或电脑查询等公示方式。采取上述多种方式明码标价的,标价内容应当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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