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智英司法覆核求推翻警查手机新闻材料手令 押后裁决3个月内完成
2022-08-22 14:23
壹传媒创办人黎智英不满《国安法》指定法官兼裁判官罗德泉批出手令,允许警方检查手机中双方争议资料是否属新闻材料。黎智英月初入禀司法覆核,要求推翻罗官上月手令。黎智英一方今日于高院指争议牵涉裁判官权限和程序基础,条例订明搜查「新闻材料」的手令应由原讼庭或区域法院法官发出并检视判定,裁判官无权发出手令,又质疑《国安法》实施细则中「指明证据」的诠释可否赋予裁判官相关权力。
代表申请人为黎智英的资深大律师戴启思陈词指,本案争议关键《国安法》《实施细则》(实施细则)中的「指明证据」释义,能否削弱《释义及通则条例》(通例)中的「新闻材料」效力。《实施细则》订明「裁判官如因经宣誓而作的告发,信纳有合理理由怀疑在任何地方有任何指明证据,可发出手令,授权警务人员带同所需的协助人员进入和搜查该地方,检查、检验、搜查、检取、移走和扣留在该地方而该人员合理地相信属指明证据的任何物件」;而《通例》指「任何获第 83 条所适用的条文赋权或可能获该条文赋权进入任何处所及搜查该处所或任何在该处所发现的人或检取任何材料的人,均可向原讼法庭法官或区域法院法官申请发出第 (3) 款下的手令,以授权他为搜寻或检取被知为或被怀疑是新闻材料的材料的目的而进入该处所。」
戴启思陈词指根据第4和第5条,实施《国安法》后不改《基本法》下原有权利和自由,因此新闻自由仍然适用,故应保障新闻材料,不应被「指明证据」释义削弱。戴启思续指争议牵涉裁判官权限和程序基础,《通例》中订明搜查「新闻材料」的手令应由原讼庭或区域法院法官发出并检视判定,裁判官无权发出手令,又质疑「指明证据」的诠释可否赋予裁判官相关权力。
法官陈嘉信提到双方不争议新闻自由为基本权利,但根据案例公共利益方为首要考虑,而非新闻自由,在普通法制度下也不必然保障新闻材料,更遑论在《国安法》下属绝对权利?
戴启思同意新闻材料非绝对权利,但即使在《国安法》下普通法权利包括新闻材料依然坚稳,故新闻材料仍属重要权利。
孙靖乾陈词和应法官陈嘉信指首要考虑并非新闻材料,而是公共利益,应视乎背景脉络而相互平衡。孙靖乾又引述戴启思指1995年后《通例》方增添搜查新闻材料的相关条文,此前只得《警队条例》可以赋权搜查,因当中未有包含新闻材料而立例后抬举新闻材料的重要性,说法原则上犯错。再者孙靖乾指《实施细则》并非法律条例,因此《通例》并不适用于此,裁判官如有权要求任何人交出「指明证据」,理应有权发出相关搜查令。孙靖乾补充即使《实施细则》不受通例所限,惟仍可由裁判官平衡各方利害权益方发出手令。
陈官押后裁决,期望于2星期内公布,但承诺于3个月内完成。
法庭记者:陈子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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