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煽动颠覆国家政权 邹幸彤申请初级侦讯官需时考虑明裁定

2022-09-08 14:14

邹幸彤提出的初级侦讯辩方进行结案陈词。
邹幸彤提出的初级侦讯辩方进行结案陈词。

已解散的支联会、主席李卓人、副主席何俊仁和邹幸彤涉违反《港区国安法》,被控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案件今续进行邹幸彤提出的初级侦讯,辩方结案陈词指,邹表达「五大纲领」明显是在行使言论自由的权利,「政府几唔锺意都要接受」,而非是要以非法手段煽动他人颠覆,加上支联会以往不受当局干预,所坚持的概念「一路以嚟都系咁」,控方欠缺证据支持,为何在《国安法》实施后,这些原有行为便成违法。署理主任裁判官香淑娴需时考虑,将于明早作出决定,裁定本案有否足够表证作出检控,以及能否交付至高等法院审理。

邹幸彤早前申请初级侦讯,以待裁判法院审视在案件交付至高院前,控方有否足够表证指控被告。初级侦讯踏入第二天,邹的代表大律师沈士文今陈词指,控方以邹重覆表达支联会的「五大纲领」煽动他人颠覆国家政权作为检控基础,是有重大缺漏。

沈指,本案控罪最重要的,是被告作出了什么行为,导致跌入控罪指称行为的范围。但从控方指控中,看不到控罪元素「使用暴力」、「煽惑他人使用暴力」的字眼,亦不曾提及被告煽动何人作出何等非法行为。

《国安法》第22条订明,「以武力、威胁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颠覆国家政权,即属违法。沈指出,本案控罪最高可处终身监禁,控罪中「其他非法手段」的定义不受限制,那么任何犯法行为,如不戴口罩、乱过马路等,都可以被说成目的是要颠覆国家政权,实属荒谬,亦违《人权法》。

沈强调,《国安法》第4条保障香港居民享有原有的言论及出版自由等,又引用黎智英保释申请案例,终院提到《国安法》应与这些基本人权并行,容许大众继续行使相关权利。在本案中,被告重覆表达的「五大纲领」、叫喊「平反六四」等口号均属政治议题,究竟被告的涉案行为仍受言论自由,抑或已经「过咗界」跌入《国安法》的范围,正是本案症结所在。

沈续指,本案的独特之处在于,不论是控罪发生的时间、抑或《国安法》实施之时,支联会都已经存在30年之久,过往政府和警方从无干预其存在,也没有说过支联会举办「六四晚会」等活动属违法,组织的口号亦一如既往。控方的指控,是在《国安法》实施后,支联会这些原有的行为口号则变为违法,辩方质疑控方未有提供证据,证明为何会有如此改变。

沈士文最后重申辩方的抗辩要点,即控方未有指出被告煽动他人作出何等非法行为,而这些行为目的旨在颠覆国家政权;控方未能证明,何谓控罪所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亦没有定义被告破坏甚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政权机关」。

此外,辩方亦指支联会「五大纲领」所提倡的内容是为保障政治及公民权利,并非旨在推翻国内制度和破坏国内政权机关;「五大纲领」属人权法保障下行使言论自由。基于上述原因,辩方认为证据存在明显漏洞,不足以构成表面证据,故被告理应毋须答辩。

法庭记者:凌子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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