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城者案|仓务员认串谋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曾租工厦作组织基地
2022-09-09 14:21
组织「光城者」7名成员涉去年多次摆街站派发宣传单张及发表言论,鼓吹「武装起义」为推翻政府的唯一出路,被控串谋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其中6人早前已认罪,馀下的21岁男仓务员今亦于区域法院认罪。案情指,仓务员为组织的创立者兼发言人,并曾租用长沙湾工厦仓库作组织基地,以存放装备及武器等,而摆设涉案街站多是由他提议。辩方已完成部分被告的求情陈词,法官郭伟健将案押后至9月16日继续听取馀下陈词。
今天认罪的被告为蔡永杰,他与同案6名被告17岁中六男生阮嘉谦、16岁女生、17岁中四女生梁瀜允、26岁男售货员陈右津、17岁中五男生蒋周政儒及19岁中六女生郭文希,同被控一项串谋煽动他人实施颠覆国家政权罪。
辩方早前就判刑原则提法律争议,认为法庭量刑时不应采用国安法「最低刑期」的原则,因涉案控罪包含「串谋」元素,并非国安法涵盖的「实质罪行」,故法庭应采用原有的《刑事诉讼条例》第159条。
控辩双方今就议题陈词,控方指,即使将《刑事诉讼条例》第159条的量刑原则套用在国安法上,条文也无提及不能跟从最低刑期;而且过往的修例草案中指出,涉及串谋或企图等元素的「未完成罪行」,刑罚应与其「实质罪行」一致,既非加重亦非宽待。再者终审法院已指出国安法与本港现行法例「兼容互补」,其中第62条提到若国安法与现行法律有不一致的地方,则需适用前者,故法庭应该考虑纳入国安法所设的最低刑期。
辩方回应指,法庭在考虑有关限制人身自由的判刑时,应谨慎及狭义地诠译刑法,《刑事诉讼条例》第159条没有写明不能采纳最低刑期,即是代表不能应用。针对控方引用国安法立法原意在于防范制治危害国安的行为,故设最低刑期便可反映一定阻吓性。辩方不争议此说法,惟反驳这并不代表所有刑罚的阻吓性都需藉最低刑期反映。此外,控方引用的修例草案虽指「串谋」及「实质」罪行判罚应要一致,但第159条最终并未就有关罪行定下「强制刑罚」。
辩方求情指,阮嘉谦案发时仅得16岁,因年轻而不知道闯下大祸;又称他在街站发言时途人没有理会。但郭官质疑,街站在网上有现场转播。辩方解释,即使如此,背后有多少人收看亦无从得知,而且当时社会气氛已经比较平静,阮亦没有拣选特别日子犯案,因此本案情节较轻。
至于蔡永杰,辩方则指本案没有如理大生吕世瑜案的情节般严重,本案被告行为只涉文宣,没有鼓吹实质暴力,宣传流于表面。不过郭官就反驳,被告鼓吹暴力的意图明显,具备计画及经济支援,又称社交媒体同温层容易吸引到人。若然有人采纳这些思想,表面努力读书,暗地里藏有极端思想,防不胜防,一声令下便可号召「一齐起义」,形容众被告行为犹如军事行动。
郭官另关注,蔡的家中含有大量武器,其中枪枝「真枪一样,点知你真定假?」,涉案单张图亦曾提「流血革命」等字眼。辩方表示「无人会拎玩具枪出嚟革命」,解释涉案枪枝属装饰品、子弹则为「BB弹」。
案情指,众被告去年1月至5月间曾多次于旺角、沙田等地摆街站及办记招,鼓吹颠覆国家政权,并各有分工,包括负责发言、接受访问、以网媒记者身分进行直播、派发单张等,部分单张引述已故中央领导人毛泽东曾提及「革命就是暴动,是一个阶级推翻一个阶级的暴烈的行动」。
此外,该组织经营Instagram及facebook专页,贴文呼应街站及记者会的发言,并重申「革命不应等待所谓时机,而是自己伺机而动」,又称「每场革命的落幕都伴随遍地尸骨,以流淌的鲜血赌博未知的胜利」,邀请追随者伴随组织「为革命拉下序幕」。部分贴文称组织宗旨,是为公众「开启民智」使其接受武力升级,并呼吁「制度外抗争」,暗示要以武力或其他非法手段推翻现行制度。
众人先后于去年5至9月被捕,其中郭警诫下承认组织前年12月创立,目的是要支援被捕反政府抗争者,并曾摆设约24个街站,事前都会在网上贴文公布。而蔡为组织租用仓库存放街站器材,有区议员为他们提供财政及物资协助。组织曾透过Instagram筹得五万元,用以支付部分成员摆街站的限聚令告票罚款,及仓库租金。警方其后到上述位于长沙湾某工厦的仓库蒐证,检获涉案单张、大量武器及示威者装备。
蔡另涉爆窃案,他在该案中承认管有攻击性武器罪,入屋犯法及管有儿童色情物品罪获存档法庭。该案案情则指,警方去年5月在将军澳一间中学附近目睹涉案4人爬过大闸,逗留约 15 分钟后离开。警方截停4人,并在蔡家中搜出两支伸缩棍、各式气枪、短剑及其他「典型示威装备」等。
法庭记者:凌子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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