乱过马路案审91日辩方需付62万讼费提上诉 上诉庭判各自支付

2022-09-21 16:10

上诉庭判词中批评裁判官何丽明没尽迅速公正地审讯的职责。
上诉庭判词中批评裁判官何丽明没尽迅速公正地审讯的职责。

时任东区法院暂委特委裁判官何丽明于2018年审理一宗简单的行人不小心过马路案审足91日,终判尼泊尔籍女被告罪脱。何官早前下令两名辩方律师须支付共约62万元讼费予控方,女被告及该两名律师就讼费命令提出上诉。上诉庭今颁布书面判词,批评何官没有尽到迅速公正地审讯的职责,辩方甚至控方都没有尽责地协助何官,认为何官、辩方及控方就拖延审讯事宜都须负上责任,最终搁置原有讼费决定,下令各方须自行支付讼费。

上诉庭亦特别提到将指示高等法院司法常务官,转介大律师梁耀祥及律师侯振辉的行为予大律师公会及律师会,去认真考虑是否应该对他们采取纪律处分。

判词指出,尼泊尔籍女被告Thapa Kamala于2016年4月25日在大潭道一辆停泊路旁的的士后方横过马路,但从对面线驶来的的士撞到她,令她受伤留院治理近两个月。涉案审讯连同讼费申请聆讯共99日,由2018年1月10日至2019年10月6日才结束,何官下令辩方大律师梁耀祥及辩方律师侯振辉各需向控方分别支付约30万元及32万元「 虚耗讼费」。

Thapa Kamala代表大律师梁耀祥(左一)和律师侯振辉(左二)。资料图片
Thapa Kamala代表大律师梁耀祥(左一)和律师侯振辉(左二)。资料图片

上诉庭指何官没有尽到妥善管理审讯、迅速公正地审讯的职责,辩方甚至控方亦没有尽责地协助何官达到该目标及责任,律政司一方承认事后回顾本案,其实停止起诉可能是保护公众利益的更好做法,但强调辩方误导法庭及陈词内容不实等行爲仍然是完全不可接受,不利于秉行公正。上诉庭亦指虽然上诉庭批判裁判官及法律代表或令人反感,但如上诉庭不作批货,则会违反他们需秉行公正及维护公众利益的职责。

上诉庭认为何官在审讯进行时不断与梁侯二人争执,错误地因女被告在审讯时曾迟到一分钟而要求女被告支付一百元保释金,根据《裁判官条例》签发拘捕令通缉梁归案等,任何思想客观公正的知情人士均会认为何官要求梁侯二人支付讼费的决定偏袒。上诉庭遂因何官决定偏袒,批准是次讼费上诉,搁置原有讼费决定。

惟女被告在案发当晚不使用附近的行人路,故意从的士后方横过马路,即使罪脱亦属自招嫌疑,故上诉庭裁定她不获批讼费。而考虑到裁判官、辩方及控方3方均须对浪费法庭时间及资源负上责任,故认爲只下令梁侯2人支付「 虚耗讼费」并不合适,即现时各方须自行支付讼费。第91日裁决,其馀8日是讼费申请聆讯共99日。

法庭记者:刘晓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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