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自辩脱罪向警追讨赔偿 今驳回申索判败诉需付讼费

2022-12-30 19:13

原告男学生彭裕谦。资料图片
原告男学生彭裕谦。资料图片

19岁男生2019年11月11日被指在旺角管有雷射笔,受审时自行抗辩后被裁定管有适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名不成立。男生其后入禀指控方隐瞒部份警员口供,披露文件不尽不实,向律政司追讨约52万惩罚性赔偿。法官高劲修今午于区域法院公布判词指男生申辩并无披露合理的诉讼因由,琐碎且滥用法律程序,驳回申索,判其败诉,兼付讼费。

原告为男学生彭裕谦,被告为律政司。原告早前被控一项管有适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并意图作非法用途使用罪 ,指其于2019年11月11日,在旺角道与上海街交界管有一支雷射笔,终罪脱。判词指原告申辩时未有具体说明涉案警员蓄意或鲁莽地隐瞒其他证人供词及作假证供,令原告造成损失,负担额外法律费用,完全不能证明警员恶意为之,也不能证明警员自知行为不法。

判词续指原告没有证明申索金额合理,进而根据案例如原告没有因为公职人员行为失当造成任何损失,将不能循民事获得任何补偿。判词又指原告未能证明被恶意检控,何况其刑事案件中更被裁定表证成立,故原告无任何合理理据向被告提控索偿。判词最后指原告应向原审裁判官申请讼费,而非转而提出民事诉讼追讨,此举僭越了裁判官职能,滥用法律程序,加上原审裁判官裁定原告案中行为可疑,认为即使原告申请讼费也不会获批。

法庭记者:陈子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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