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港人案郑子豪就刑期上诉 官指准保释候讯免不公道

2023-01-04 15:42

郑子豪上月获准保释。
郑子豪上月获准保释。

十二港人之一的郑子豪早前承认管有物品意图摧毁或损坏财产罪,被判囚28个月,原审法官游德康在判刑后记指如他知道郑在判刑前一天已服毕偷渡潜逃案的10个月刑期,便会把刑期扣减至21个月。郑就此案的刑期提出上诉,上月获批以现金两万元保释候讯,另需交出所有旅游证件、不得离港等。上诉庭法官彭伟昌今颁布书面判词,解释指郑的上诉许可聆讯订在今年4月19日才进行,故应该获准保释在外等候上诉,以免不公道的情况出现。

彭官在判词中指出,申请人郑子豪在2021年3月23日在内地服毕7个月刑期后,被移送返港及被区域法院下令还柙,郑因在2020年8月23日乘船离开香港偷渡往台湾,承认妨碍司法公正罪后,去年7月15日被判入狱10个月,而翌日原审法官游德康因郑承认管有物品意图摧毁或损坏财产罪,判其监禁31个月,让两案部分刑期同期或分期执行。惩教署去年7月18日去信通知法院,指郑扣除所有因偷渡案而被还柙的日数后,已在去年7月15日服刑完毕,故无法遵循游官就两案刑期同期或分期执行的命令。

游官便在判刑后指出,假若他在判刑前知悉有关的情况,他便会把郑的28个月刑期进一步扣减7个月至21个月,但因他已签署郑的判刑证明书,并透过司法常务官交付惩教署 ,故无权更改其刑期,建议郑可以考虑提出上诉来修补判刑上的缺陷。申请方认为游官原意是两案合共处刑31个月,所以本案的刑期实须下调至16个月才能体现游官的原意,而经计算后其实际出狱日期应是去年12月13日,更何况郑已为之前的潜逃负上沉重代价,并已完成大部分的刑期,再次违反保释条件的风险极低。

即使《监狱规则》第69条,因狱中行为良好可减刑三分一的规定不适用,郑最迟也将于今年3月23日刑满出狱。彭官指郑的上诉许可申请,只能在今年4月19日才进行聆讯,假若郑不立即获准保释,直至上诉许可聆讯时便很可能已服毕全部或大部分的刑期,故认为郑应该获准保释在外等候上诉,以免出现不公道的情况。

法庭记者:刘晓曦

《星岛头条》APP经已推出最新版本,请立即更新,浏览更精彩内容:https://bit.ly/3yLrgYZ
 

關鍵字

最新回应

關鍵字
You are currently at: 187235123.xyz
Skip This Ads
close ad
close a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