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名跨性别人士改身分证性别遭拒提终极上诉 终院裁定2人上诉得直
2023-02-06 16:39
未完成整个变性手术的跨性别人士,被拒绝身分证性别更改为男性,司法覆核败诉后上诉亦被驳回。两名跨性别人士早前向终审法院提出上诉,终审法院五名法官今午(6日)颁布书面判词,一致裁定他们上诉得直,撤销人事登记处处长拒绝接纳他们申请更改他们身份证上的性别标记之决定,并宣告涉案政策规定女跨男跨性别人士必须接受整个性别重置手术,作为更改香港身份证性别标记的准则,违反《香港人权法案》第十四条所保障的权利。
上诉人为现年30岁的Q及31岁的Tse Henry Edward(谢浩霖)。二人的出生性别为女性,二人成长时有性别认同障碍,多年来二人虽已接受荷尔蒙治疗或胸部移除手术,但认为不必要而未有完成移除子宫卵巢和制造人工阴茎的变性手术。二人的英国护照上性别为男性,早年向香港入境处申请更改身分证性别为男性,但遭拒绝。
本案由终审法院首席法官张举能,常任法官李义、霍兆刚、林文瀚,以及非常任法官岑耀信勋爵处理。
判词中指出每张香港身份证均显示持有人的照片和一个标示持有人为男性或女性的性别标记(gender marker),而该性别标记纯粹用于核实持有人的身份,并非用作确立或认定持有人在法律上的性别。惟根据人事登记处处长的政策,跨性别人士如欲申请更改性别标记以反映他们后天认同的性别,必须先接受完整的性别重置手术,除非获得医学豁免。
两名上诉人自年轻时已经自我认定为男性,分别接受漫长的医学及外科手术治疗,包括精神科治疗、荷尔蒙治疗、乳房切除手术和实际生活体验,而取得男性身体特徵,使他们在无需进行其他外科手术的情况下亦能融入社会和享有健全的心理状态。但人事登记处处长指他们并未按涉案政策规定接受完整性别重置手术,故拒绝接纳他们申请更改身份证上的性别标记,高等法院原讼法庭及上诉法庭均驳回他们的司法覆核申请。
终审法院提到女跨男的完整性别重置手术,涉及具高度侵入性的外科手术,以切除子宫和卵巢,并构建人造阴茎。此手术具有某些术后风险及可能产生并发症,且对很多跨性别人士而言并没有医学需要。终审法院并不接受完整性别重置手术是更改香港身份证性别标记的唯一可行、客观及可核证的准则,同时不接受处长须以完整性别重置手术作为更改性别标记的准则,以避免其他准则可能因跨性别人士的身体外观与其香港身份证上的性别标记不一致,而产生的一些行政问题。
终审法院裁定涉案政策对上诉人在《香港人权法案》第十四条下的权利(包括性别认同权利及身体完整权利)的侵害并不相称, 认为该政策确实对有关人士施加不可接受的严苛负担,未有在上诉人的权利与该政策所带来的社会利益之间取得合理平衡,故终审法院一致裁定两名上诉人上诉得直,撤销人事登记处处长的决定,宣布涉案决定及涉案政策规定女跨男跨性别人士必须接受整个性别重置手术,作为更改香港身份证性别标记的准则,违反《香港人权法案》第十四条所保障的权利。
上诉人谢浩霖(Henry Tse)胜诉后在庭外表示欢迎终审法院之判决,认为是次判决解决他因身份证错误性别引致的困扰,同时亦是跨性别社群的长久盼望。Henry亦形容是次判决为「迟来的公义」(delayed justice),属于「惨胜」,他认为法庭如建议制订《性别承认法》处理各方面的性别承认议题,便能避免是次官司的发生,同时呼吁入境处马上采纳最新的免术换证安排,并强烈要求政府尽快就性别承认制度立法。
法庭记者:刘晓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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