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智英入禀要求律政司宣布 人大释法不影响法庭批准聘用英御状决定
2023-02-20 12:21
壹传媒创办人黎智英早前获高等法院原讼庭及上诉庭批准聘用英国御用大律师Tim Owen代表抗辩,人大去年尾就此作出释法。黎智英上周五(17日)入禀高等法院,要求律政司宣布人大释法不影响原讼庭及上诉庭批准他聘用英国御用大律师Tim Owen的决定,又或要求法庭就黎智英能否聘用Tim Owen或其他海外大律师代表抗辩一事,按《香港国安法》第四十七条向行政长官申请证明书。根据司法机构网页显示,案件现时暂无聆讯排期。
律政司发言人回覆本报指,由于案件已进入司法程序,律政司不适宜作出任何评论。
司法机构网页显示 案件暂无聆讯排期
本案原告为黎智英,被告为律政司司长。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潘兆初去年批准英国御用大律师Tim Owen来港代表黎智英所涉违反《香港国安法》的勾结外国势力案,律政司三度就Tim Owen的专案认许提出上诉均败诉,行政长官李家超随即提请人大释法。在赤柱监狱服刑中的黎智英在入禀状中指明,要求律政司发出声明指全国人大常委会在2022年12月30日就《香港国安法》第十四条和第四十七条所作之释法,不会影响原讼庭在2022年10月19日、上诉庭在2022年11月9日及终审法院在2022年11月28日所作的决定。
黎智英另指英国御用大律师Tim Owen获批专案认许,可就黎智英涉勾结外国势力案作为辩方律师出庭抗辩及提供法律意见,而对于Tim Owen及任何其他不具有香港全面执业资格的海外律师,是否可以在该案以辩方律师或法律代表身份代表黎智英,希望法庭就此向行政长官提出并取得行政长官发出的证明书。黎智英要求律政司在14日内提交誓章证据,黎智英一方便会在其后7日作出书面回覆,亦要求本案可尽早安排聆讯。
全国人大常委会去年12月30日第38次会议根据《香港国安法》第十四条及第四十七条作出解释,该人大释法说明,香港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有权对是否涉及国家安全问题作出判断和决定,其决定具有可执行的法律效力,香港国安委所作出的决定不受司法覆核;以及香港法院在审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中遇有涉及有关行为是否涉及国家安全或者有关证据材料是否涉及国家秘密的认定问题,应当向行政长官提出并取得行政长官就该等问题发出的证明书。而「不具有香港特区全面执业资格的海外律师是否可以担任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的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问题,属于《香港国安法》第四十七条所规定的需要认定的问题,应当取得行政长官发出的证明书。
法庭记者:刘晓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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