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联会拒交资料案 邹幸彤等3人罪成

2023-03-04 10:31

支联会拒交资料案,邹幸彤等3人罪成。
支联会拒交资料案,邹幸彤等3人罪成。

已解散的支联会前年被国安处指控为「外国代理人」,副主席邹幸彤及4名常委涉拒应警方要求提供资料被控,其中邹幸彤、邓岳君及徐汉光否认控罪。案件今于西九龙法院裁决,《国安法》指定法官暨裁判官罗德泉裁定警方国安处通知合法,3人拒交任何资料,即使部分资料可轻易获得,加上其公开信显示其无意遵守规定,故裁定3人没有遵从实施细则通知规定提供资料罪成。案件押后至下周六判刑,期间邓徐续准保释。

被告图片:

邹幸彤。资料图片
邹幸彤。资料图片
邹幸彤。资料图片
邹幸彤。资料图片
邹幸彤。资料图片
邹幸彤。资料图片
邓岳君。资料图片
邓岳君。资料图片
徐汉光。资料图片
徐汉光。资料图片

被告邹幸彤、邓岳君及徐汉光被控于2021年9月8日,作为香港市民支援爱国民主运动联合会在香港的干事或在香港管理或协助管理该组织的人士,并已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第43条实施细则》(文件A406A)附表5第3(1)(b)条送达通知,而没有遵从根据该通知的规定。同案两名被告梁锦威及陈多伟早前先后认罪,各被判囚3个月。

罗官裁决引述警方在有合理理由相信支联会为「外国代理人」下,按《国安法》实施细则附表5向其干事时任副主席邹幸彤及常委邓岳君及徐汉光发通知,要求支联会14日内提供警方合理地相信为防止及侦查危害国安罪行所需资料文件。到期前支联会开记招抨击警方要求,众被告等联署发公开信表明不会提供任何资料。法庭其后批准控方申请,基于公众利益豁免权(PII)除去部分涉案资料,以免影响调查或其他调查目标,有必要时覆核做法,并信纳被告获公平审讯的权利并没受损。

法庭指《国安法》实施细则有意设立有效率行政程序以辅助执法,故附表5刻意没有列明辨识个别组织为外国代理人的具体条件以便警方行使专业判断,为预防罪行,警方推测甚至有表面证据,因此控方毋须证明支联会事实上为外国代理人。罗官接纳负责调查的国安处署理高级警司洪毅证供,指出事实争议不大,案中主要争议为辩方质疑通知书合法性。

罗官引用黎智英保释终审案裁决及《国安法》条文指《国安法》以至国家安全委员会决定不容挑战,续指实施细则附件5既没有列明辨识外国代理人的门槛,警方采纳「有合理理由相信」门槛。罗官认为众多海内外组织人士涉案,早期所得资讯一般较松散,亦无现存外国代理人登记机制或名单,采纳更严格辨识标准不切实际,而国家安全事务至高无上,必须确保行事效率。罗官分析「有合理理由相信」虽较「有合理理由怀疑」门槛较低,但仍有一系列要求去平衡权利和效率,故警方做法难以置喙,基于其背景、政治主张及海内外联系等,警方足以「有合理理由相信」支联会为外国代理人。

罗官认为警方为了解支联会背景及功能,有需要索取其员工资讯及资产清单等,进而推断其最终目标,警方行动时亦做法克制,另一方面,虽然涉及资料出现在《国安法》实施前,然而国安事务不限于某时某刻,大多案件由持续一连串行为积累而成。罗官反观众被告,没有按已有渠道交涉,反而高调召开记者会及发公开信公然拒绝要求,完全没有提供任何资料。罗官反驳资料仅回溯至2014年,部分会计纪录等理应保存,不难获取,故难以证明要求属强人所难。罗官终认为警方平衡了侦查国安罪行和保障权利,裁定通知书合法,法庭没有理据行使酌情权否决,被告有责任回应,然而其毫无意图、事实上亦没有提交任何资料,辩护理由并不适用,裁定各人罪成。

法庭记者:陈子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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