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大冲突|女大学生涉藏多用途钳判囚上诉得直 管有打火机燃料罪维持原判 

2023-03-23 15:41

郭凯盈不服定罪提出上诉1获撤另一罪驳回上诉。
郭凯盈不服定罪提出上诉1获撤另一罪驳回上诉。

21岁女大学生涉2019年11月18日理大冲突期间涉藏有多用途钳及打火机燃料,经审讯后被裁定管有攻击性武器或适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及管有物品意图摧毁或损坏财产罪成,共被判监18 个月。她不服定罪提出上诉许可申请,上诉庭今颁布书面判词指,基于终审法院早前诠释首罪,原审法官没有裁定她有意图使用多用途钳作非法进入处所的工具,故定罪不稳妥,可获撤销定罪,但因次罪上诉理由缺乏理据而被驳回上诉,故仍然维持原判。

女被告郭凯盈被控暴动罪、管有攻击性武器或适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管有物品意图摧毁或损坏财产罪,以及在非法集结中使用蒙面物品罪。原审法官林伟权裁定她暴动罪及蒙面罪脱,其馀两罪罪成,管有攻击性武器或适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被判囚10 个月,管有物品意图摧毁或损坏财产罪被判囚18个月监禁,两罪同期执行,即共被判监18个月。

上诉方指原审法官错误裁定她管有的多用途钳是「适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控方亦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她在案发地点时管有多用途钳及打火机燃料的意图,认为两罪既不安全及不稳妥,希望推翻原判。律政司接纳原审法官错误裁定涉案多用途钳是「适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上诉庭亦引述原审法官裁决时指涉案多用途钳是用来剪开索带、铁线等物品,又或破坏其他东西,并没有裁定她是用予非法进入处所,故不属控罪所指的「将其作任何非法用途使用」,认为定罪不稳妥并应予以撤销。

上诉庭另指她曾经身在某处暴动范围,并遭警察的橡胶子弹射伤,故才会被裁定管有打火机燃料并在被截停前曾在暴动现场出现一事。即使她不曾参与暴动,但唯一合理推论是她带同打火机燃料,有意图在任何非法集结或暴动中使用,而且她被截停前没有主动交出或放弃管有打火机燃料,可见她一直持续其管有意图,其计画只因被警方截停而不能得以实践。上诉庭驳回此罪上诉,遂维持监禁18 个月的原判。

法庭记者:刘晓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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