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工程学徒认猥亵侵犯胞妹 判处220小时社服令

2023-04-04 10:53

电子工程学徒认猥亵侵犯胞妹 判处220小时社服令
电子工程学徒认猥亵侵犯胞妹 判处220小时社服令

22岁电子工程男学徒在2013年至2016年间,以金钱及游戏卡等换取年轻3岁胞妹的同意,以触碰其胸部和私处,又要求胞妹进行口交等。该男学徒早前承认猥亵侵犯罪及向年龄在16岁以下的儿童作出猥亵行为共4罪,今日于屯门裁判法院被判处220小时社会服务令。裁判官黄国辉指,考虑本案各个因素,包括被告记录良好、犯案时年纪较小及受害人立场等,认为社服令代替监禁式刑罚是合适。

辩方引述报告进一步求情指,报告正面,亦显示出被告的重犯机会较低,他已从3月1日开始还柙,并愿意遵守法庭颁布适当的社服令时数,冀法庭给予最后一次机会,参考报告的建议。

黄官判刑时指,接纳这是一份好的报告,当中感化官亦建议较长的社服令,再考虑本案各个因素,包括控罪及案情严重、被告的记录良好并即时认罪、犯案时其年纪较小、受害人立场及被告已被扣留4星期,故认为社服令代替监禁式刑罚是合适,遂就4项罪判处220小时社服令,同期执行。

裁判官黄国辉考虑各个因素后认为社服令代替监禁较合适。
裁判官黄国辉考虑各个因素后认为社服令代替监禁较合适。

22岁代号W.M.P的男被告,被控1项猥亵侵犯罪及3项与年龄在16岁以下的儿童作出猥亵行为罪。他承认于2013年至2014年之间的某一日,在香港新界天水围天瑞路88号俊宏轩某单位内,猥亵侵犯另一人,即女童X;另承认于2015年至2016年之间的某一日,在同一地方,三度与一名年龄在16岁以下的女童X,作出严重猥亵行为。

案情指,约在2013年至2014年间的某一日,只有8岁的X就读小三,当时11岁的被告在住所内用手触碰C的胸部和私处,X期间未有反抗。另在2015年至2016年间某日,X当时就读中一,被告则就读中三,被告两度邀请X一同洗澡,并要求X跪下,将阳具放入X的口中数秒,X没有反抗,以及X亦曾在床上看影片时自愿为他手淫,被告没有拒绝及有勃起。

最后,X在2022年4月与同学提及,从2013年起多次遭被告非礼,到了同年5月14日被告被捕,并在警诫下称「我有做过,但阿妹自愿」,更在录影会面中表示,他承认于2013年至2014年间曾非礼X ,而X没有以任何方式拒绝,而且曾向X提供金钱、零食和游戏卡,以换取同意触碰其胸部和私处。

另一同案代号为H.Y.L的23岁男被告,案件将押后至4月12日判刑。

法庭记者:锺瀚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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