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阵地社工」成员陈虹秀暴动罪表证不成立 律政司上诉得直 案件发还区域法院重审

2023-07-14 09:52

「阵地社工」成员陈虹秀暴动罪表证不成立,律政司上诉得直,案件发还区域法院重审。  刘晓曦摄
「阵地社工」成员陈虹秀暴动罪表证不成立,律政司上诉得直,案件发还区域法院重审。 刘晓曦摄

区域法院时任法官沈小民前年裁定2宗湾仔暴动案共13名被告无罪释放,其中「阵地社工」成员陈虹秀暴动罪被裁定表证不成立。律政司早前以案件呈述的方式提出上诉, 认为沈官犯错要求上诉庭下令重审。上诉庭今指沈官处理证据时犯下严重错误,作出各种有利于辩方的臆测,裁决有悖常理,但因其中9名被告已离港而撤销针对他们的上诉,针对包括陈虹秀在内4名留港被告则裁定上诉得直,撤销4人的无罪裁决,下令案件发还至区域法院另一法官席前重审。

首案8名被告包括24岁自雇人士余德颖、23岁学生赖姵岐、27岁电脑程式员锺嘉能、23岁厨师龚梓舜、43岁社工陈虹秀、19岁无业简家康、24岁莫嘉晴及25岁无业梁雁彬。他们被控于2019年8月31日在湾仔参与暴动。陈虹秀经审讯后被裁定表面证供不成立获当庭释放,其馀7名被告最终全部被判罪名不成立。余德颖、简家康、莫嘉晴及梁雁彬已离港。

次案5名被告,分别是23岁电竞选手张浩辉、21岁学生胡凯富、21岁学生陈子斌、25岁文员苏美莉、17岁李盈莉,他们同被控于 2019年9月28日至10月1日,串谋其他人参与暴动。5人受审后悉数罪脱,全均离港。

上诉庭强调案件性质严重,证据绝不薄弱,虽然事隔4年多,所涉延误可能对被告造成不安,但辩方可透过盘问及反映现场实况的录像片段,可对控方证人提出质疑,不会妨碍他们进行有效辩护。故下令重审不会对被告造成不公,亦是最符合秉行公义。

现时仍在港的4名被告赖姵岐、锺嘉能、龚梓舜及陈虹秀,其无罪裁决被撤销,案件需发还至区域法院另一法官席前重审,亦获准以原有条件保释外出。上诉庭亦搁置沈官早前批准陈虹秀表面证据不成立而获得讼费的命令。赖姵岐对于律政司上诉得直表示「没有感受,都预咗㗎啦」,陈虹秀亦指「我预咗」,相信如被告们本身被裁定罪成,现在已快将刑满释放,但现时等候案件重审则无了期。

上诉庭表明如非另外9名被告已离港,令文件未能妥为送达,才撤销针对9人的上诉,与上诉理据无关,否则亦会裁定针对9人的上诉得直,发还至区域法院另一法官席前重审。上诉庭指沈官裁定被告无罪的事实裁断是明显错误,忽略检控基础,认为沈官观点及处理手法明显犯错,没有充分考虑案件整体性质及环境,作出各种有利于辩方的臆测,以致没有掌握案件的全貌,对证据的分析和评估流于偏颇及片面,有些地方更是有违常理,甚至脱离现实。

对于沈官裁定陈虹秀表面证供不成立获当庭释放,上诉庭指沈官没有充分考虑陈虹秀当时言行的证据,错误地局限于陈本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破坏社会安宁的行为,从没有考虑陈是否藉着身处现场鼓励其他人犯案或共同犯案,表明沈官在中段陈词时不应扮演陪审团的角色,去认定陈的言行不「属于威吓、侮辱或挑拨性的语言」,是法律上犯错及有悖常理。

上诉庭透过是次上诉解释,在「串谋参与暴动罪」或「串谋参与非法集结罪」中,若证据证明两名被‍告‍人协议自行发起非法集结或暴动,知道或意识他们行为的后果是会有其他人参与其中,便足以构成罪成,控方无须证明两人协议多找一‍人参与。若两名被‍告‍协议参与别人发起的非法集结或暴动,他们必然知道或意识到会有多一‍人参与其中,亦足以构成罪成。

法庭记者:刘晓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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