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申禁播《愿荣光归香港》 高院法官陈健强今拒批临时禁制令

2023-07-28 14:47

律政司申禁播《愿荣光归香港》 高院法官陈健强今拒批临时禁制令
律政司申禁播《愿荣光归香港》 高院法官陈健强今拒批临时禁制令

律政司司长入禀高等法院申请禁制令及临时禁制令,禁止任何有意图煽动他人犯分裂国家或侮辱国歌的四类人士,传播反修例歌曲《愿荣光归香港》。法官陈健强考虑律政司及法庭之友的陈词后,今日(28日)颁布书面判词,拒绝批出临时禁制令。

陈官指出,法庭须在社会上互相抗衡的利益之间,取得适当平衡,在应用《香港国安法》时寻求与本地法律衔接、兼容及互补。

陈官考虑到禁制令会对无辜的第三方造成影响,律政司申请禁制的行为属于稳健的刑事司法制度下可予以惩处的刑事行为,陈官经谨慎衡量后,不信纳禁制令会有真正功用。

陈官认为强制执行禁制令时,会与相关的刑事法律互有冲突,亦认同在考虑本申请时,须顾及言论自由的权利,尤其是批出禁制令可能会产生「寒蝉效应」,即动机清白的人士或会害怕违反禁制令所带来的严重后果,因而选择不参加涉及《愿荣光》的正当活动。

陈官另指,若非禁制令所列的行为已是可惩处的刑事行为,以及执行禁制令会与刑事法律互有冲突,法庭便会裁定,即使禁制令会产生寒蝉效应,但基于国家安全的根本重要性,仍应批出禁制令。

陈官认为,禁制令被告被形容为「任何作出禁制行为的四类人士」,但其实是希望针对全世界(contra mundum),否则禁制令无法禁止将来有意图煽动他人犯分裂国家而发布歌曲《愿荣光归香港》的行为,而且入禀状所列的被告地址为「香港境内未知位置」(unknown location within Hong Kong),看来禁制令是希望针对香港境内所有人。

律政司是次要求法庭行使特殊权力,批出针对身在香港境内所有人士的禁制令,而根据公义原则,任何人如未获有关法律程序的通知,便不能受法院的司法管辖权所规限。由于禁制令有可能影响全香港所有人,法庭必须保护无辜第三方的基本权利免受不利影响。

律政司申请禁令时指,如现时没有作出禁制行为的人士,将来在知悉禁制令下作出禁制行为,便会成为禁制令的被告,但陈官指出令人担忧的是,一旦他们违反禁制令,便会因同一行爲受到刑事检控和民事藐视法庭诉讼,造成「一罪两审」的情况。陈官认为,鉴于是次禁制令范围广阔,而且任何被告不太可能会对禁令作出争辩,今次如批出禁制令很大可能会是最终命令,故法庭需深思熟虑并进行严格审查。

陈官指,禁制令所指的三类行为明显是干犯《香港国安法》煽动他人分裂国家罪及侮辱国歌罪的行为,而且行政长官在今年7月11日按《香港国安法》第47条发出了证明书,证明禁制令所述的四类行为涉及国家安全,该证明书对法院有约束力。《香港国安法》、《刑事罪行条例》及《国歌条例》的条文已十分广泛而健全,《香港国安法》生效后香港已恢复正常,可见香港的刑事法制及《香港国安法》均非常有效。

律政司必须证明没有禁制令会无法有效遏制被告干犯禁制行为,而陈官需考虑禁制令是否可产生比刑法更多的阻吓效果,从而判断禁制令的有效性及执行禁制令的容易程度。假如干犯禁制行为的刑罚远超于藐视法庭的惩罚,特别是《香港国安法》分裂国家罪的最高刑罚是终身监禁,法庭便须质疑禁制令是否有任何效用,去限制一些原本已可予惩处的刑事行为。虽然律政司申请禁制令是旨在维护法治、防止及制止危害国家安全的行爲,但陈官仔细考虑后认为民事禁制令无助执法,没有真正功用。

律政司表明在涉及国家安全问题上,法庭应该服从政府的意见,陈官对此不敢苟同,但同意政府可根据法院手上没有的敏感情报去判断四项禁制行为是否危害国家安全。陈官留意到证据不足以证明颁布禁制令可减低《愿荣光归香港》流行程度,陈官亦同意加强《香港国安法》的教育比禁制令更为有效,希望是次裁决可让市民知道,如他们在有意图煽动他人犯分裂国家或侮辱国歌的情况下传播《愿荣光归香港》,会违反《香港国安法》及有关刑法,令正铤而走险的市民三思而行。

律政司提出网络平台营运商只在法庭颁令《愿荣光》的歌词内容属违法后,才愿意把《愿荣光》的歌曲及影片下架,陈官指是次禁制令只是针对非法使用《愿荣光》,并不能确认《愿荣光》的歌词内容属违法。陈官认为网络平台营运商知道它们的法律义务,不应协助或教唆他人犯罪,故不认同颁布禁制令会加强刑罚的阻吓作用。而且《香港国安法》的罪行须循公诉程序,在刑事法庭提出检控及进行审讯,令禁制令及《香港国安法》等刑事法律的执法行动不能相互兼容且互有冲突,更何况《刑事罪行条例》及《国歌条例》的相关罪行有检控时限,藐视法庭的民事诉讼则没有检控时限,或令禁制令凌驾于刑事罪行检控时限。

陈官表明尽管言论自由并非绝对,但法庭需考虑到禁制令会影响被告及无辜第三方的基本权利,陈官认为批出禁制令会对无辜的第三方产生「寒蝉效应」(chilling effect),令他们害怕违反禁制令所带来的严重后果,而被迫选择不参加涉及《愿荣光》歌曲的正当活动。

陈官指是次禁制令的申请有合法目的,旨在预防、制止和惩处危害国家安全的行爲或活动,而且维护国家安全至关重要,若非他裁定是次禁制令没有任何实际效用,以及与刑法互相抵触,否则他在平衡国家安全及寒蝉效应后,亦会批出是次禁制令。

律政司:正研究判词及跟进行动

至于律政司发言人晚上回覆指,律政司正研究判词以及跟进行动, 如有进一步消息会再作公布。

禁制令原告为律政司司长,被告为任何作出禁制行为的四类人士,即有意图煽动他人犯分裂国家或有意图侮辱国歌而传播《愿荣光归香港》的人,协助或教唆他人在有煽动意图下传播《愿荣光》的人,以及明知而准许他人传播《愿荣光》的人。

律政司在审讯时指,《愿荣光》在公众活动中用以煽动参与者的情绪,又可被用作煽动分裂国家、侮辱国歌及煽惑人参与暴力示威等用途。是次申请禁制令旨在维护法治及堵塞法律漏洞,如法庭不颁布禁制令,相信在现今科技发达的社会中,会有更多市民以伪名继续传播《愿荣光》,增加危害国家安全的风险。而明知禁制令的存在仍协助及准许他人违反禁制令及传播《愿荣光》,则损害司法公正及违反禁制令,构成民事藐视法庭罪。

法庭之友则认为律政司今次申请禁制令引起民众的高度关注,带来寒蝉效应和不确定性,反而令更多人传播或下载《愿荣光》,造成「欲盖弥彰」的反效果。法庭之友提出市民传播《愿荣光》的原因是他们不知道有煽动意图而传播歌曲属非法行为,而且禁制令的用处与《香港国安法》重叠,比起申请禁制令更应加强《香港国安法》的教育,提高公众对《香港国安法》的公共意识,明确指出传播《愿荣光》会违反《香港国安法》。

法庭记者:刘晓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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