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对幼童扯发致头撞墙等 童乐居女职员3虐儿罪成 官:对动物都唔会咁粗暴,何况系对住人仔!

2024-01-12 16:14

被告陈玉玲于保护儿童会辖下童乐居工作期间犯案,她今被裁定3项虐儿罪成。资料图片
被告陈玉玲于保护儿童会辖下童乐居工作期间犯案,她今被裁定3项虐儿罪成。资料图片

香港保护儿童会辖下「童乐居」虐儿案中,一名员工涉在同事施袭时视而不见、拍打儿童头部等,她否认6项虐儿罪,为首位于区域法院不认罪受审的童乐居员工。案件经审讯后,区院法官李庆年今裁定被告3罪成、3罪脱。辩方求情指被告案发时只是控制秩序但「大力咗、过火」 ,李官则指「对动物都唔会咁粗暴,更何况系对住人仔(幼童)」,又指照顾幼童,使用粗暴方式「一次都不能多」。被告还柙至本月23日判刑。

李官裁决指,被告证供前后矛盾、解释牵强。其中一控罪指被告目睹另一员工对儿童施袭时「不作为」,李官指被告供称只看到该员工「两秒」、「面向该员工却看不到该员工」的说法匪夷所思,根据闭路电视片段,当时被告是近距离望向该方向,而儿童正在哭泣,李官称被告是「视而不见、听而不闻」。

被告曾大力拉扯儿童头发和捉他手臂,再粗暴地把他移到地垫上离地放手,使儿童摸著后脑大哭;被告曾大力抱起一儿童移向房间角落,儿童于是头部撞墙,李官指被告以上行为过火、不合理,认为被告必然知道自己行为会使幼童受伤,辩方提出「合理责罚」的辩解也不成立。

至于另外3罪罪脱,李官指被告力度相对轻微,儿童也没甚么特别反应,儿童可能属于辩方所指受到「轻微惊吓」。

辩方求情指,被告「教小朋友20几年」,平日会买食物、衫裤鞋袜予小朋友,「个心好锡呢啲小朋友」。李官称不排除被告大部份情况下是「锡小朋友」,但举例如被告子女被袭击,被告都会生气,强调「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被告陈玉玲(49岁)被控6项对所看管儿童或少年人虐待或忽略罪,涉及2名2岁男童B和D、1名3岁男童U,以及3名2岁以下身份不详儿童。同案55岁被告陈丽娟早前承认袭击10名儿童被判囚2年3个月。

案件编号:DCCC 541/2022
法庭记者:苏芷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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