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棋盘︱23条窃取国家机密罪研增豁免 门槛高防滥用

2024-02-26 08:45

大棋盘︱23条窃取国家机密罪研增豁免 门槛高防滥用
大棋盘︱23条窃取国家机密罪研增豁免 门槛高防滥用

《基本法》第23条立法公众谘询本周三结束,观乎过去一个月讨论,以窃取国家秘密、煽动意图罪及境外干预罪较受关注,当中「国家秘密」定义、会否引入公众利益作为辩护条款,最为传媒界关心。政府中人指,会积极研究以重大公众利益作为豁免,但重申门槛必定要高,以防滥用。

 ▼▼▼23条立法章节▼▼▼

政府中人:明白关注 惟难具体写明逐个情况

23条谘询文件上月底出炉之初,传媒界已关注「国家秘密」涵盖范围甚广,涉及国家或香港的重大决策、社会和经济发展等7领域,以及由谁界定某项资料披露属于「国家秘密」等。律政司司长林定国很早已表明,正积极研究窃取国家秘密罪行是否可以公众利益作辩护理由,但必须是非常紧急和有凌驾性,如涉及公众生命安全,举例若不披露会造成大量人命伤亡的事件。保安局局长邓炳强则指,国家秘密罪行需「三连中」才有机会入罪,包括无合法权限披露、相当可能危害国家安全,以及披露的资料是否符合7个领域及有否犯罪意图。

不过,有传媒界人士认为「公众利益」不一定与「死人塌楼」等压倒性理由相关,例如披露政府人事变动或行会消息,亦涉及公众利益,以至如何判断「放风者」是否有合法权限披露?政府中人表示,完全明白传媒界的关注,但草拟任何法律都难以具体写明逐个情况,一般是靠客观环境去推论真正意图,而凡涉及国家安全的案件,须向律政司司长取得同意书,以决定是否检控及有合理定罪机会,强调检控过程绝非任意或随机,最终亦有由法庭把关。

至于能否以公众利益作为豁免条款,官员表示会积极考虑引入,但要慎防被滥用,强调国家秘密的核心定义是倘若无合法权限披露,便相当可能危害国安,会对社会造成伤害,但若有事件更加紧要,即使有伤害亦要披露予公众知悉,门槛则必须要高。他强调「国家秘密」非指政府「普通事情」,而是相当可能危害国安和国家重大利益。

「维护国家安全:《基本法》第23条立法公众谘询」记者会。(资料图片)
「维护国家安全:《基本法》第23条立法公众谘询」记者会。(资料图片)
基本法23条立法谘询期快将结束。(资料图片)
基本法23条立法谘询期快将结束。(资料图片)
基本法23条立法谘询期快将结束。(资料图片)
基本法23条立法谘询期快将结束。(资料图片)
政府中人确认,积极研究以「重大公众利益」为豁免。(资料图片)
政府中人确认,积极研究以「重大公众利益」为豁免。(资料图片)
黎栋国。(资料图片)
黎栋国。(资料图片)

李浩然:要明确说明何种情况例外

亦有官员指,政府不时与记者交流甚至「放风」,双方讲求信任,不会专登「整蛊」记者,向传媒透露消息后即「拉人」,强调政府重视与新闻界关系。官员又指,公众利益与知情权不能混为一谈,例如揭露他人私隐就非公众利益。

2003年23条立法时,政府在最后阶段加入条文,列明可作抗辩的「公众利益」,包括披露官员不合法活动、滥权、公共安全、健康的严重威胁,当年负责条例的前律政司司长梁爱诗日前指,当局可考虑引入相关条文,但要注意会否被人利用钻空子。前保安局局长、新民党议员黎栋国说,若确认「重大公众利益」为抗辩理由,显示政府愿充分聆听意见、回应关注,又指维护国家安全就是最重大的公众利益,若以公众利益辩解,必须是非常特殊的例外情况,且涉及极为重大及影响深远的事情,不可太随便纳入范围。

基本法委员会委员李浩然指出,国家安全本质就是建基于公众利益之上的保护措施,因此要以公众利益作为辩护理由规避国家安全的管理本身有一定矛盾。一般情况下,法院不适宜处理这类源于公共管理而产生的争议。他建议明确地引入对某些条款应用的例外情况或者场景,以排除抽象的公众利益辩护理由。此外,必须严格厘清辩护的举证责任和标准,不能单凭空泛的公众利益说法便能质疑严肃的国家安全指控。尤其是不能片面地以个人的结社、言论和宗教自由,便认为是足够作为公众利益以作抗辩。

聂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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