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条立法|延长国安案被捕人羁留期限 最多14日 警须向法庭申请
2024-03-08 10:14
《维护国家安全条例草案》今早(8日)刊宪并提交立法会审议。其中订明警方调查国家安全罪时,可向法庭申请延长或进一步延长被捕人羁留期,总共最多14日,申请须在疑犯被捕48小时内提出。
▼▼23条3.8完成首读及二读▼▼
须总警司级或以上向裁判官提出
根据草案内容,建议为调查国家安全罪行可向法庭申请延长羁留期,总警司级或以上的警务人员或获其授权的警务人员,可向裁判官提出以经宣誓而作的告发支持的申请,要求将被捕人在没有被落案起诉的情况下被警方羁留的期间,延长或进一步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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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就申请进行聆讯的裁判官信纳,有合理理由相信延长 ( 或进一步延长 ) 被捕人被警方羁留的期间属有理可据, 则该裁判官可作出授权,将被捕人在没有被落案起诉的情况下被警方羁留的期间:
如属被捕人被拘捕后的首次申请延长,延长期为一段自首段羁留期届满后起计的不超逾7日的期间;及 如属其后的申请进一步延长,每段延长期不得超逾7日,而延长期亦不得致使被捕人的总羁留期 间,超逾自首段羁留期届满后起计的14日。
申请须在疑犯被捕48小时内提出
另外,草案提及向法院申请延长羁留期被警方羁留的上述的人(被捕人)须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带到裁判官席前,而无论如何,不得迟于在该人被拘捕后的48小时期间届满后首次有裁判法院开庭之时。
警可申「行动限制令」 指明获保释人住处
对于获保释人,警方总警司或以上的警务人员,可向裁判官申请发出「行动限制令」,指明获保释人士须遵从规定,包括获保释人须于指明地方居住;不得在指明期间内以任何方式与指明人士联系,或进入指明地方,须于指明地方居住,违反可处监禁一年。
行动限制令的有效期为3个月,可延长或进一步延长,每次延长期为1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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