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条立法|煽动意图对象扩至中国公民 列禁憎恨机构 刑期增至7年 管有煽动刊物囚3年
2024-03-08 13:31
基本法23条草案今天(8日)刊宪,并随即在立法会进行首读及二读。条例草案建议,作出具煽动意图的作为,或发表具煽动意图的文字,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监禁 7 年,若涉及勾结境外势力更可囚 10 年。
现时有关煽动意图的相关罪行,多违反《刑事罪行条例》第 9 及 第 10 条。根据条文所列,触犯煽动意图相关罪行,第一次定罪可监禁 2 年,其后定罪可处监禁3年,管有煽动刊物,首次定罪可处2000元罚款,监禁 1 年,其后定罪可处监禁2年。
▼23条首读及二读 梁君彦与议员见记者▼▼
草案订明六种煽动意图行为
根据23条草案,煽动意图罪定义为:
- 意图引起中国公民、香港永久性居民或在香港特区的人,对《宪法》确定的国家根本制度、《宪法》规定的国家机构或中央驻港机构(中联办、国安公署、外交部驻港特派员公署或解放军驻港部队)的憎恨或藐视,或对其离叛
- 意图引起中国公民、香港永久性居民或在香港特区的人,对香港特区的宪制秩序、行政、立法或司法机关的憎恨或藐视,或对其离叛
- 意图煽惑任何人企图不循合法途径改变中央就特区或香港特区依法制定的事项
- 意图引起香港特区居民间或中国不同地区居民间的憎恨或敌意
- 意图煽惑他人在香港特区作出暴力作为
- 意图煽惑他人作出不遵守特区法律或不服从根据特区法律发出的命令的作为
刑期由2年大增至7年
草案列明,任何人出于煽动意图,作出具煽动意图的作为,或发表具煽动意图的文字;明知刊物具煽动意图而刊印、发布、出售等;输入具煽动意图的刊物;一经定罪,可处监禁 7 年。至于任何人勾结境外势力,则可加刑至监禁 10 年。任何人无合理辩解而管有具煽动意图的刊物,一经定罪,可处监禁 3 年。
▼▼23条首读及二读▼▼
草案还订明,无需证明有关的人出于煽惑他人作出扰乱公共秩序的作为的意图,而作出有关作为或发表有关文字;及无需证明有关的人出于煽惑他人作出暴力作为的意图,而作出有关作为或发表有关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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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草案亦列出多个行为不属于煽动意图,包括:
- 就所指的制度或宪制秩序提出意见,而目的是完善该制度或宪制秩序;
- 就有关的机构指出问题,而目的是就该事宜提出改善意见;
- 意图劝说任何人尝试循合法途径改变中央就特区依法制定的事项,或在特区依法制定的事项;
- 意图指出在特区不同阶层居民间或中国不同地区居民间产生或有倾向产生憎恨或敌意,而目的是消除该项憎恨或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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