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条立法︱国家秘密罪免责条款 林定国:辩方举证标准低 讲「我真系唔知」法庭或信纳
2024-03-24 13:39
《基本法》23条立法昨日(23日)生效,律政司司长林定国及保安局局长邓炳强在电视节目《讲清讲楚》继续解说条文。林定国及邓炳强重申,市民会否触犯煽动或发布国家秘密等罪需视乎「犯罪意图」及「客观证据」。林定国强调,国家秘密罪内的免责条款,被告人的举证责任,是在所有举证标准最低的一种,毋须达至毫无合理疑点,例如被告说「我真系唔知」,法庭也可能会信纳。邓炳强表明执法「不会太草率」,又澄清23条立法后,市民继续享有包括游行、集会的权利,表示只要按照法例规定,是绝对没有问题。
邓炳强:执法不会太草率 合理怀疑、够证据才会检控
林定国强调,整套法律中除了客观行为,也要考虑该事件的背后意图或目的是什么。他举例指,如有市民将西方国家批评23条的声明分享上网,若他放上网是很认同这些言论、再加上留言,或纯粹挑动市民对于特区政府或中央仇恨,那当然有风险。但若他只是放上网邀请大众回应、想追求多一些认识、有求真或好奇的感觉,则很难说他有意图危害国家安全。
被问到若不断放上网寻求讨论,但人们不理会,会否构成合理怀疑、即使不入罪「都拉佢返嚟问下」。邓炳强回应表示「不会太草率」,指控方有责任证明犯罪,当搜集了证据、认为有足够合理怀疑可能会检控,才会「捉佢返嚟问」。
留念「煽动刊物」属合理辩解?林:到处派、宣扬或属煽动意图
若有刊物已被法庭或政府说明是「煽动刊物」,留作历史见证、留念是否属合理辩解,林定国举例指,若有客观理由相信有人想明天拿出来到处派、到处宣扬,那就已经去到煽动意图;又或他有不只有1本、可能有100本,笑言:「100本?你唔会系用嚟留念挂?」认为会有一些客观因素帮助去推论。但如果该人士给出的理由根本完全不会有危害国安的风险,也没有这个想法,相对上较大机会构成合理辩解。他又举例指如果该人连该刊物内容都未曾了解,那本书近一千页,当中有一页纸原来客观上有煽动意图,但他也不知道的,那没可能指出他是有犯罪。
至于煽动意图方面的「负责辩护」条款,政府当局一向表示批评政府是没有问题。被问到若有人目的是希望不断透过批评令政策取消,但其客观效果或会煽动大家对政府憎恨,会否算作犯罪,林定国表示需视乎发布时该人的「主观心态」和「想达到什么目的」。他解释若批评政府、发表强烈意见的意图是真的想政府做好些,原则上很难推论到纯粹挑起仇恨。
批评政府难证明真实意图 邓:难处非在市民 难度是在控方
被问及「你又唔系佢肚入面条虫」,难以证明该人的真正意图,邓炳强回应「要证明你唔系一个合理的批评,难处唔系在市民身上,难处系喺控方身上」,指「犯法一定有证据,或总有些佐证」,直言「你犯法,我就一定有办法搵你证据出嚟」。
至于国家秘密罪,若真的非法披露后,应如何去证明自己不知道,是否只需说「我真系唔知」?林定国回应指「咁可能已经够啦」,指控方有举证的责任,只要提出某些证据或争议点,令法庭认为事情是要值得讨论、要去争辩,那整个责任已转回控方身上。林定国强调,被告人的举证责任是在所有举证标准最低的一种,毋须达至毫无合理疑点。他举例指,「或者你愿意宣誓话我真系唔知道」,可能法庭都会接纳,当然也不是那么简单,这需视乎客观环境考虑是否信纳。
而使用游行示威表示意见会否较其他方法更容易堕入「有煽动的意图」,邓炳强澄清,23条立法后并不会令市民以后不能再游行示威,指23条中的第2条例明,市民继续享有包括游行、集会的权利。他表示只要按照法例规定去做,是绝对没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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