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宏多名前高层涉串谋诈骗罪成判囚 上诉得直撤销定罪与判刑
2024-04-30 15:08
康宏环球(前称康宏金融控股)2名高层及1名经理于2014至2015间四度发债时,串谋一家证券公司总经理,表面上安排其配售债券,但隐瞒实际由康宏关连公司配售。康宏3人及证券行总经理受审后被裁定2项串谋诈骗罪成,分别判囚或缓刑,另禁止担任公司董事。4人早前不服上诉,上诉庭今午宣判4人上诉得直,撤销定罪及判刑,解释指当中安排不是虚假交易,而控方又未能证明其依赖上市规则适用本案。
原审时47岁康宏前行政总裁麦光耀被判入狱7个月,禁止担任公司董事3年;49岁康宏前财务总监陈丽儿囚5个月,缓刑18个月,禁止担任公司董事两年;42岁前经理黄淑安判囚4个月,缓刑18个月;51岁鼎成证券前总经理李易明,判监5个月。
判词指,案中鼎成证券做四次发债配售代理,而康宏关连公司康宏证券则是鼎成的分配售代理,控方不是指控康宏、鼎成、康宏证券三方此安排属虚假交易,相反,事实上证据显示三方都依照配售协议及分配售协议行事,康宏证券亦必须依赖此安排,才能在配售事宜当中获鼎成分发佣金。上诉庭认为康宏不可能只是虚假地与鼎成作出协议,虚假地委聘鼎成作为配售代理,而实际委聘康宏证券,原审法官不但未有就虚假交易一事裁断,控方甚至于上诉时接受三方各自「之间」的协议并非虚假,因此原审法官根本没有基础对鼎成的存在视而不见,没有基础认为康宏与康宏证券「之间」进行交易。
判词续指,本案并无实质证据指麦光耀个别地与鼎成达成协议,证据极其量只显示康宏证券与鼎成达成协议,若非关连人士则《上市规则》中没有强加康宏任何披露责任,控方基于披露责任而指称的隐瞒亦不成立,故控方所指的违反披露责任而串谋隐瞒,基本上无法成立。
判词又指,由于在控罪所述时段内联交所并没有将鼎成视作关连人士,鼎成于各被告而言,只是独立的第三方,不是关连人士,鼎成分别与康宏和康宏证券达成的协议,起码表面上并无不妥,亦不涉及申报或披露的问题。判词最后指原审法官亦在判刑时表示,即使麦光耀向董事局披露事宜,康宏「仍有相当可能会同意聘任(康宏证券)出任配售代理」,因此案中未能证实涉案行为会损害经济利益。
判词结论指当控方确认上述安排不是虚假交易,而控方又未能证明其依赖的上市规则适用本案时,即使控方证据能显示该安排可能达致规避效果,法庭亦不能仅因此而漠视上述安排的法律实质及效力,甚或视之为虚假而推论各被告存有「不诚实」的意图。
案件编号:CACC239/2021
法庭记者:陈子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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