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理大收回复康中心复康资源协会申终审上诉许可遭驳回 终审庭指无恰当上诉基础
2024-05-23 12:43
香港理工大学在1988年与慈善组织复康资源协会合作,让协会在校园内营运复康专科及资源中心(RC),惟因协会没有按协议转介个案予理大复康科技中心(REC),理大9年前终止协议,其后入禀要求收回RC及索偿,原审败诉后上诉得直,法庭下令协会须交出RC。协会日前向终审庭申请上诉许可遭即时驳回,终审庭今解释协会试图要求终审庭第三度分析同样案情,以冀得出不同结果,并非恰当上诉基础。
原告为香港理工大学(The Hong Kong Polytechnic University),被告为复康资源协会(Rehabaid Society)。双方协议协会可在毋须支付租金下占用RC,对于器材、清洁、保养、管理等费用,只需每年象徵式缴费1万元,协会期间共向理大支付了58万元,理大则在30年间为协会补贴了1200万元来支付RC的水电费等。
上诉庭早前裁定协议并不是允许协会永久占用RC,协议可单方面终止,同时协议有隐含条款表明如RC及REC终止合作后,其中一方可在合理通知下终止协议。RC与REC一直互惠互利,RC可容易取得REC的服务,REC则可从RC获得转介个案。上诉庭认为理大愿意巨额补贴RC的营运,目的是为了获得转介个案以使其工程师启动特殊复康器材服务,当理大未能获得转介个案,无法从中获益时,便可单方面终止协议,而且理大亦是合理地要求协会在半年内交出RC用地,近两年后才入禀申请,遂裁定理大上诉得直。
协会日前向终审庭申请上诉许可遭即时驳回,终审庭今颁布理由,解释指出案中关键在理大可否单方面终止协议 ,若可又基于何等条款。判词续指协会一方亦同意双方签订的合约式牌照并非永久,只针对理大按协议条款是否有权给予协会合理通知后单方面终止协议,而上诉庭分析协议内容,认为双方中止合作后,理大有权给予合理通知后单方面终止协议。终审庭认为协会上诉理据未达合理可议门槛,上诉庭经已仔细分析证据,协会却在原审和上诉后,尝试要求终审庭第三度分析同样案情,以冀得出不同结果,并非恰当上诉基础。
案件编号:FAMV 18/2024
法庭记者:陈子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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