屠龙小队案│控方:「串谋」即不合法协议 只须知道行动最终目的 掷汽油弹 破坏公众设施已属恐怖主义行为

2024-07-30 11:59

控方结案陈词指,掷汽油弹和破坏公众设施已属恐怖主义行为,只须知道行动最终目的已构成「串谋」。
控方结案陈词指,掷汽油弹和破坏公众设施已属恐怖主义行为,只须知道行动最终目的已构成「串谋」。

屠龙小队及吴智鸿团夥等人涉串谋在2019年12月8日游行中设置炸弹案第61天审讯,控方开始作结案陈词,指「串谋」即不合法协议,毋须各同谋者均得悉各人岗位,只须知道行动最终目的;而筹集财产以作出恐怖主义行为一罪,控方认为掷汽油弹、破坏公众设施已属恐怖主义行为,此罪不需与12月8日行动、枪械和炸弹有任何关系。

今早开庭后,法官张慧玲向陪审团解释因早前需要处理事项较多,故未能如期于上星期四开始结案陈词。

控方其后进行陈词,表示陪审团角色是事实唯一裁断者,可透过耳闻目睹证人作供状态,根据自己人生经验等从一系列不同证供中选择性相信。

被告刘佩凝。苏正谦摄
被告刘佩凝。苏正谦摄

控方结案陈词指「串谋」罪行只需各人知最终目的

控罪方面,控方指首罪「串谋犯对订明标的之爆炸罪」中注明「订明标的」,即是把炸弹置于公众地方或政府建筑物,意图令人死亡或身体遭受严重伤害;第2项控罪「串谋导致相当可能会危害生命或对财产造成严重损害的爆炸罪」与首罪相似,但是写明「相当可能」危害生命或对财产造成严重损害;第3项控罪为谋杀,只需有意图令对方可能受到严重伤害便已足够。

至于筹集资金一罪,控方称是以资金意图作恐怖主义行为,控方认为掷汽油弹、破坏公众设施已属恐怖主义行为,此罪不需与12月8日行动、枪和炸弹有任何关系。控方续指,控罪中提到「串谋」,即不合法的协议,以和团队打劫银行为例,有人买枪、有人踩点,但不会白纸黑字写下协议这般愚蠢,可以透过讯息纪录,而加入协议者不需要得悉每个人的岗位,只需知道目的是打劫银行。

控方称刑事审讯中,陪审员除了要聆听法官指引,还要考虑控辩同意事实。控方引述同意事实,出入境纪录显示被告赖振邦由9月16日自香港前往台湾,9月30日返港。而从赖振邦拘捕之时检获的电话中,可见line的对话由9月27日开始,电话持有人曾称「呢几日训练好攰」、「hi I am bobby」,以及赖在彰化(证供提过军训地点位于彰化),而以上讯息是「当时当地」被纪录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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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指李家田声称虚构录影口供内容与专家分析吻合

控方指,被告李家田最迟被捕,他在庭上被盘问较长时间,讲述了被拘捕时的遭遇,控方质疑李家田作录影会面时的神态是否像曾被殴打,李家田称警方因案中3支枪「唔对数」而威逼李招认,但控方称3支枪早已在李家田被捕前检获,包括同谋者吴智鸿家中、摩星岭、枪手苏纬轩手中,而且如按李家田所说,警员要求他记住涉案人物的名字,但李家田在录影会面中却无道出任何人的全名。

另外,李家田在录影会面承认吴智鸿把一支枪放进胶袋后交予他,李家田再放到自己的绿色袋中,李家田在庭上称有关内容纯属虚构。控方引述专家供词指,检验绿色袋时并未发现存有子弹火屑,其中一个可能性是枪枝先被胶袋装好,控方强调李家田声称「虚构」的内容竟与专家检验结果吻合。

控方指警方在12月9日黄昏于华仁书院找到炸弹,虽然盛载炸弹的筲箕看似较小,但引述军火专家报告指炸弹威力可造成400米范围的人死亡或严重受伤,另当日到场检查爆炸装置时,嗅到浓烈燃油气味,炸弹以保鲜纸、胶纸包裹,爆炸装置内均有经改装之手机,手机装置会产生热力,致产生爆炸冲击。彭军壕曾供称组装炸弹时有电芯盒融化,等待赖振邦到场协助时与吴智鸿抽烟,控方引述同意事实,警方在华仁找到两个DNA来自吴和彭的烟头, 遂引证了彭的说法。

庭上证据、闭路电视片段与认罪被告彭军壕证词吻合

控方指根据纪录,彭军壕与吴智鸿12月7日到达华仁书院,1500时离开华仁, 吴智鸿于2111时致电予彭称已再次到达华仁,赖振邦于2252时又致电予吴,数分钟后吴又打电话,而根据吴在2357时传讯给屠龙小队队长黄振强表示完成组装小炸弹,并再度离开华仁,前往蔷红餐厅。控方表示根据证据、闭路电视,与彭称赖振邦在12月8日前协助完成组装炸弹的证词吻合。

控方说辩方称黄振强「烂赌」、不可信,黄想「拎最多著数」、「认威」,而队内事情很多由黄「揸主意」,控方不否认廿岁出头男子,原先从事搭棚工作,突然有百多万涌入,因而「赌大咗」,控方指黄是认罪后给予口供的人,而陪审员可「信一部份、唔信一部份」。

根据黄振强证供,2019年8月屠龙小队成立,吴智鸿或因屠龙小队是勇武派,故想拉拢他们,吴称可以找到枪和将有军训,被告张铭裕透过黄振强表示对军训有兴趣,8月27日私下联络吴,期间吴向张铭裕提到「之后可能玩暗杀」,控方指出除黄外,张铭裕与吴有独立私讯,而且是属于本案早期。

群组提及制炸弹试爆并已准备枪械

其后出现「行山讨论区」,吴智鸿群组中说「试嘢嗰日我整埋炸弹过嚟试」、「爆到就大手整」,赖振邦曾回应「用咩物料整」、「系咪要帮手整?」,控方指出此阶段已准备枪械和炸弹,与黄振强和彭军壕证供吻合。

11月14日,赖振邦在「台湾按摩旅行团」提及「爆lab」,群组中亦有一些化学物品的相片,彭军壕早前供称赖振邦找学生组队,先后两次到城大实验室偷窃化学物品。

本案6名男被告张俊富、张铭裕、严文谦、李家田、赖振邦及许湛荣同被控一项串谋犯对订明标的之爆炸罪;6男另被控交替控罪、串谋导致相当可能会危害生命或对财产造成严重损害的爆炸罪。他们再被控一项串谋谋杀罪;李家田另被控一项意图危害生命而管有枪械及弹药罪。女被告刘佩凝则被控串谋提供或筹集财产以作出恐怖主义行为罪。

案件编号:HCCC164/2022、HCCC255/2023
法庭记者:苏芷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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