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联会拒交资料罪成判囚 邹幸彤等3常委申终院上诉许可获批 明年1月8日审理

2024-07-31 10:50

 左起邓岳君、徐汉光及邹幸彤成功获终院受理其上诉,案件明年1月8日审理。资料图片
左起邓岳君、徐汉光及邹幸彤成功获终院受理其上诉,案件明年1月8日审理。资料图片

已解散的支联会前副主席邹幸彤与两名前常委邓岳君、徐汉光2021年没有应警方国安处要求提交资料,被裁定没有遵从通知规定提供资料罪成,判囚4个半月。3人认为原审裁判官亦错误裁定控方毋须证明支联会为「外国代理人」,早前上诉失败。3人不服,质疑大量文件因公众利益豁免权(PII)而被遮盖内容,剥夺了被告公平审讯的权利,今早于终审法院申请上诉许可获批,明年1月8日审理。

左起邓岳君和徐汉光有份提出上诉许可申请。陈子豪摄
左起邓岳君和徐汉光有份提出上诉许可申请。陈子豪摄

终院开庭即指倾向就「外国代理人」元素批出上诉许可

署理首席法官李义开宗明义,指终审庭细阅双方书面陈词后,倾向就3项议题批出上诉许可,包括控罪元素方面控方需否证明支联会为「外国代理人」,还是只需证明合理地怀疑支联会为「外国代理人」便可;考虑被告可否在刑事检控中质疑警方要求违宪时,应套用「同一人」测试还是只视乎涉案罪行条文(「同一人」测试即受禁人若不上诉或提出司法覆核,则被控时不可质疑禁令违宪);警方通知书可否要求被告交出《香港国安法》实施前的文件。

邹幸彤称至今不知被指代理哪些外国组织

邹幸彤亲自行事,陈词指支联会被定性为「外国代理人」,然而整个审讯中被告完全没有机会回应反驳,时至今日仍然不清楚被指称的代理外国组织为何,而定性绝对可以建基于主观基础而不受监管。资深大律师彭耀鸿代表邓岳君及徐汉光质疑审讯不公,解释原审过程中辩方一直质疑程序不公,大量文件内容因公众利益豁免权(PII)而被遮盖,辩方无法得悉内容,甚至不知道被指控的内容为何。

上诉方认为应由另一裁判官先处理PII内容

彭耀鸿续指理应由另一名裁判官先另行处理PII内容,而非原审裁判官。李义法官提到原审裁判官曾表明PII内容本身并非证据,控方尚需举证证明,彭耀鸿同意,惟指出当原审裁判官看过PII内容便无法逆转。法官林文瀚再回应指情况正如主审法官经常都要在审讯前处理被告招认可否呈堂,若招认不可呈堂法官便会视若无睹。彭耀鸿反驳指法官和控辩双方一般会知道被告招认内容为何,然而本案中唯独是辩方毫不知情,无从回应,李官同意这类情况或妨碍自然公正,彭耀鸿遂指因此应先由另一名裁判官处理PII内容争议,其后才开始实际审讯。彭耀鸿又指被告不知道被指控的内容为何时根本无从回应,被剥夺了公平审讯的权利。

控方指应考虑《香港国安法》立法首要目的在预防危害国家安全罪行

律政司副刑事检控专员万德豪反驳无论由一名裁判官一同处理还是两名裁判官先后处理PII内容争议和实际审讯也好,辩方不知道PII内容的话回应都别无二致,故不成问题,因此真正争议在有否公平审讯。万德豪续指要考虑《香港国安法》立法意图,其首要目的在预防危害国家安全罪行,若要有效执行行事便须果断及时。李义法官反驳即使如此,行事仍要符合法律要求,控方仍须证明支联会事实上是外国代理人,而不只是怀疑支联会是外国代理人。万德豪回应指要考虑到警方调查权,搜证时只需要有合理怀疑便可。林官反驳条文内含制衡机制,须平衡调查权力和基本人权。

终院批出上诉许可排期明年1月审理

终审庭最终就上述首3项议题批出上诉许可,另亦就PII内容受遮盖有否损害公平审讯批出上诉许可,驳回其馀事项,并排期至明年1月8日审理。

被告邹幸彤、邓岳君及徐汉光被控于2021年9月8日,作为香港市民支援爱国民主运动联合会在香港的干事或在香港管理或协助管理该组织的人士,并已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第43条实施细则》(文件A406A)附表5第3(1)(b)条送达通知,而没有遵从根据该通知的规定。同案前支联会常委梁锦威与陈多伟早前认罪,主任裁判官罗德泉同样以监禁4个半月为量刑起点,经认罪扣减后判囚3个月,两人已刑满出狱。

案件编号:FAMC14/2024

法庭记者:陈子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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