穿「光时」上衣戴黄口罩无业男 拟认新煽动罪 还柙9.16答辩

2024-08-07 17:57

诸啓邦拟认新煽动及拒出示身份证两罪,惟须先取得控方同意将其中一罪改引用《入境条例》检控。资料图片
诸啓邦拟认新煽动及拒出示身份证两罪,惟须先取得控方同意将其中一罪改引用《入境条例》检控。资料图片

27岁无业男涉于本年6月12日身穿印有「光复香港 时代革命」上衣、戴黄色口罩,在石门港铁站附近游荡,并拒向警方出示身份证,因而被控「作出一项或多项具煽动意图的作为」等3罪。案件今于西九龙裁判法院再讯时,辩方表明被告拟承认其中两罪,但须先取得控方同意修订其中有关拒出示身份证的控罪,故申请押后案件以待双方进行商讨。《国安法》指定法官、总裁判官苏惠德批准申请,案件押后9月16日听取答辩,被告继续还柙。

被告诸啓邦被国家安全处控以《维护国家安全条例》下3罪,依次是「出于煽动意图作出一项或多项具煽动意图的作为」、「不遵从要求而出示身分证明以供查阅」及「有意图而游荡」。

拟认两罪惟先取得控方同意修改引用条例

控方今于庭上申请就首罪「出于煽动意图作出一项或多项具煽动意图的作为」的英文版本进行修订,据悉控罪修订只涉及英文字眼改动,中文版控罪内容不变。

辩方大律师关文渭表明,被告打算于英文版本修订后,承认首项《维护国家安全条例》下的「出于煽动意图作出一项或多项具煽动意图的作为」罪。而次项有关没有遵从要求出示身份证一罪,辩方要求控方考虑将由《维护国家安全条例》下控罪,改为引用《入境条例》提控,被告在此罪经修订后,亦打算认罪。

关文渭称,该控罪是根据公安条例检控,条例主要针对携有身份证但故意拒出示身份证的人士,惟本案被告是忘记带身份证外出,「假如可以更改为入境条例控罪,被告会认罪」。辩方要求押后案件待控辩双方作出商讨。

不打算认游荡罪

至于第三项「有意图而游荡」罪,辩方表明不打算认罪。

被告现面对的控罪指他2024年6月12日在香港,出于煽动意图作出一项或多项具煽动意图的作为,即穿戴印有陈述的一件上衣及一个口罩和公开展示该等陈述,具意图:(一)引起中国公民、香港居民或在特区的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确定的国家根本制度的憎恨或藐视,或对其离叛;(二)引起中国公民、香港居民或在特区的人,对特区的宪制秩序、行政、立法或司法机关的憎恨或藐视,或对其离叛;及或(三)煽惑任何人企图不循合法途径,改变中央就特区依法制定的事项或在特区依法制定的事项;涉违反《维护国家安全条例》第 24(1)(a)(i)条。

另外「不遵从要求而出示身分证明以供查阅」及「有意图而游荡」两罪则指,诸啓邦在2024年6月12日在石门港铁站附近,在警务人员要求出示身分证明以供查阅后,不遵从要求;并在上述公众地方游荡,意图犯可逮捕的罪行。

案件编号:WKCC2585/2024
法庭记者:黄巧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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