屠龙小队案│辩方陈词指屠龙小队的「屠」意指击败、打败 而非杀害

2024-08-07 10:51

控方案情指被告等人串谋于12月8日游行当天杀警,但辩方陈结却力陈,屠龙小队中的「屠」字意指击败而非杀害。资料图片 Edit caption
控方案情指被告等人串谋于12月8日游行当天杀警,但辩方陈结却力陈,屠龙小队中的「屠」字意指击败而非杀害。资料图片 Edit caption

屠龙小队及吴智鸿团夥等人涉串谋在2019年12月8日游行中设置炸弹案第67天审讯,辩方结案陈词指「勇武唔系等于想杀人」,证供显示屠龙小队的「屠」意指击败、打败,而非杀害,另小队只属一个松散组织,可以自由选择参加小队活动与否,强调仇警与杀警是两回事,屠龙小队平常只用伸缩棍、汽油弹等,小队共识是不会自己使用炸弹。

黄振强承认只有自己想杀警

被告张铭裕代表大律师指,黄振强(控方指称是屠龙小队队长)承认直至12月3日,队员仍不知本案计划内容是甚么,又承认只有自己想杀警、队员间对12月8日「行边个plan 」没有共识,黄并承认12月7日前不肯定有否与队员谈及计划,而黄与队员Kan于12月8日凌晨到湾仔视察得悉实际情况,但没有证供有关黄其后在安全屋与张铭裕和严文谦解释计划,控方没有问及。

辩方提醒陪审团数个法律观点,被告没有责任证明自己无辜,而是需要控方证明他们有罪,另「勇武唔系等于想杀人」,不可因为他们勇武而带有偏见,即使被告是屠龙小队成员亦然,不能因为黄振强是主犯和认罪而牵连其他队员,香港没有连坐法。

控方案情指被告等人串谋于12月8日游行当天杀警,但辩方却力陈,屠龙小队中的「屠」字意指击败而非杀害。资料图片
控方案情指被告等人串谋于12月8日游行当天杀警,但辩方却力陈,屠龙小队中的「屠」字意指击败而非杀害。资料图片
女被告刘佩凝。资料图片
女被告刘佩凝。资料图片

辩:「屠」字意指击败打败非杀害

辩方表示,证供显示屠龙小队的「屠」意指击败、打败,而非杀害,小队亦非黑社会、社团,只属一个松散组织,队员可以选择参加活动与否,例如中大暴动只有黄振强与李家田前往,12月1日行动也因严文谦不出席而取消。黄振强声称自己是队长,但盘问下同意没有经选举推选,李家田作供时也表示小队不设队长。辩方续指,黄供称队中由他和Kan计划所有行动,事前不会告知队员细节。

辩方关注黄振强会在没有授权下行事,包括向同谋者吴智鸿建议12月1日在尖沙咀用枪和炸弹,李家田供称从没人授权黄振强与吴智鸿一伙人交涉商讨和串谋。辩方认为黄振强以屠龙小队身份利己,黄振强于2019年8月时只是穷光蛋,短短3个月便有过百万资金,「咁多钱包围住佢,唔坏都变坏啦!」,队员都不知道黄如此富有。

辩方指仇警与杀警是两回事

辩方强调,仇警与杀警是两回事,屠龙小队平常只用伸缩棍、汽油弹等,小队共识是不会自己用炸弹,黄振强曾确认辩方指11月17日会议中「队员话用枪杀警咪搞我」的说法。

控方称11月18日方有串谋协议,故辩方指9月台湾军训与本案串谋无关,庭上证供提到参加军训后并非要加入吴智鸿一方,亦并非要参与使用枪和炸弹杀警,加上早于8月27日,吴向张铭裕提到「杀狗」时,张铭裕回覆「我唔系个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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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于一时冲动才于警员射击示威者事件后向吴智鸿索枪

辩方指10月1日警员以枪射击示威者后,张铭裕问吴智鸿取枪,黄振强同意当时勇武派情绪高涨、很生气,但数天后取枪一事不了了之,辩方认为张铭裕只是一时冲动,属情绪反应,没有证据显示他10月1日后改变立场想杀警。

辩方指出,张铭裕于11月16日前往试枪一事亦不属串谋,因黄振强同意吴智鸿对枪械一直「得个讲字」,故想派人去证实对方是否真的有枪和炸弹,彭军壕亦指试枪时尚未知道有大行动。

辩方称小队成员共识「用枪杀警察咪搞我」

黄振强又供称11月17日屠龙小队开会,目的是想向张铭裕和李家田了解试枪一事,吴智鸿又把枪和子弹交予李家田,想听取队员对处理枪的意见。辩方质疑吴智鸿与张铭裕曾一同前往军训、有联络方式,却把枪交予初次见面的李家田,让他转交黄?辩方认为经8月私讯后,吴知道张铭裕不喜欢用枪、交枪予他不可信赖。辩方续引述黄证供,队员在席间得到的共识为「人哋用枪人哋嘅事,用枪杀警察咪搞我」,承认各人当时没有同意配合吴。

时至11月18日,黄振强与吴智鸿相约会面,吴称炸弹由自己负责,黄则指「我哋呢边睇下点配合佢」,辩方指黄振强同意队员不知道两人会面,以及知情与同意是两件事,成员当时无同意配合吴一方。

黄振强同意及至12月7日仍未讲清楚计划内容

辩方续指主问中亦没有证供提到队员在泰国旅行期间同意黄振强的配合计划,黄不肯定张铭裕有否出席11月25日饭局,辩方引述盘问黄时提到,由泰国返港后至12月6日为止,黄均没有向张铭裕讲解炸弹和枪手位置,及至12月7日,黄也没有说清楚计划以及如何准备,黄振强对此均表同意。

辩方明日继续结案陈词。

被告张俊富、张铭裕、严文谦、李家田、赖振邦及许湛荣同被控一项串谋犯对订明标的之爆炸罪;6男另被控交替控罪、串谋导致相当可能会危害生命或对财产造成严重损害的爆炸罪。他们再被控一项串谋谋杀罪;李家田另被控一项意图危害生命而管有枪械及弹药罪。女被告刘佩凝则被控串谋提供或筹集财产以作出恐怖主义行为罪。

案件编号:HCCC164/2022、HCCC255/2023
法庭记者:苏芷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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