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工人测试吊船堕毙 起重设备公司指案中滑轮不能用作「吊船」或「吊人」

2024-09-17 18:15

涉案滑轮生产商董事总经理黄国辉指,案中滑轮不能用于「吊船」或「吊人」。叶伟豪摄
涉案滑轮生产商董事总经理黄国辉指,案中滑轮不能用于「吊船」或「吊人」。叶伟豪摄

西半山联邦花园伦敦阁2022年6月13日进行吊船测试期间,怀疑吊船钢缆断裂,2名工人由20楼堕地死亡,2间涉事公司及1名公司董事被票控11罪。案件今在东区裁判法院续审,生产涉案吊船所用滑轮的起重设备公司代表供称,其公司的滑轮只可用作吊重物,并不可用来吊起吊船或载人。

涉案滑轮生产商证滑轮不可用于「吊船」或「吊人」

首被告万勇实业有限公司(万勇)经营吊船业务,是2名死者翁伟文及李耀晖的雇主。第二被告宏溢营造建筑有限公司(宏溢)经营建筑业务。第三被告、64岁的陈海源是万勇董事。

浙江维大茵特起重设备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黄国辉供称,案中吊船所使用的滑轮是其公司生产的产品,只可用来吊重物,绝对不可用来「吊人」或吊起吊船,设计上亦并非供2个滑输一起使用,因为重力点未必能保持在中间。他说公司向客人出售滑轮时,会附上说明书及测试证书。

被告之一陈海源称,万勇将涉案滑轮设备于用于吊船设计,并经工程师测试审批。
被告之一陈海源称,万勇将涉案滑轮设备于用于吊船设计,并经工程师测试审批。

辩方质疑滑轮属起重机械或起重装置

没有律师代表的被告陈海源亲自盘问黄国辉时,展示购自维大茵特、案中涉及的滑轮,并称滑轮连链条共重15公斤。陈海源指根据《工厂及工业经营(起重机械及起重装置)规例》,问黄国辉其公司生产的滑轮属起重机械抑或起重装置。黄国辉称无法回答法律问题,但认为该滑轮属起重工具,又指产品测试达安全操作负荷的1.5倍(美国标准为1.25倍,欧盟标准为1.5倍)。黄指自己没接触过吊船,但公司的客户中包括船厂。

陈海源后来援引法例向黄国辉指出,涉案的滑轮在香港法例下应被定义为起重机械 。梁官整合陈海源的说法后向黄国辉解释,陈海源认为该滑轮用在吊船上时就是起重机械,若不用吊船上,它就只是起重装置的一部份。

辩方称万勇将涉案滑轮用于吊船设计并通过测试审批

黄国辉指,他不清楚世上是否有人生产可用于「吊人」及吊起吊船的滑轮,但其公司并无生产此等功能的滑轮。

陈海源质疑,根据黄国辉的口供,黄曾指「若然要载人,必须要使用其他的设备,而其他设备也要符合标准。」陈认为,这显示黄国辉曾承认其公司的滑轮可用作载人。黄国辉不同意,并指他在录口供时表达错误,但已在翻看口供后修改内容。黄称当时其实是想说,如要载人,就不是用其公司生产的滑轮。

陈海源向梁官重申, 万勇除在涉案的地盘外,也曾在其他地盘用同样的滑轮及设备,公司的吊船设计经工程师进行法定测试后审批。

两公司1董事齐被票控

事发于2022年6月13日,万勇及陈海源共被控8罪,包括「没有设置及保持安全的工业装置及工作系统」、「没有提供所需的资料、指导、训练及监督以确保在工业经营中雇用的人工作安全」及「没有确保吊船不用以载人,除非吊船的工作平台设有足够而安全的进出途径」。

宏溢则被控各1项「没有设置及保持安全的工业装置及工作系统」、「没有提供所需的资料、指导、训练及监督以确保在工业经营中雇用的人工作安全」和「没有确保吊船不用以载人,除非吊船的工作平台设有足够而安全的进出途径」罪。

陈海源另被控4项「在董事、经理、秘书或其他同类高级人员的同意或纵容下犯罪」,指陈于同日同地身为万勇的董事,在其同意、纵容或疏忽下,导致上述情况发生。

案件编号:ESS39987-93/2022、ESS40626-29/2022、ESS40690-93/2022(交替控罪)
法庭记者:房伊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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