讹称雇主公司易名以抢生意 前巿场经理两项欺诈罪成 判220小时社服令

2024-09-27 14:10

李民铃因两项欺诈罪,今日被判220小时社会服务令。资料图片
李民铃因两项欺诈罪,今日被判220小时社会服务令。资料图片

38岁绿化墙设置公司前市场部女经理,被廉署控告以欺诈手段转移公司生意予一间与自己有关联的公司,早前被裁定两项欺诈罪名成立。裁判官彭亮廷今于西九龙裁判法院判处被告220小时社会服务令,法庭会将被告准备赔偿前雇主的162,186元银行本票交予廉署处理。

被告李民铃(38岁)是绿和创建有限公司(绿和创建)前市场部经理。

彭官全盘接纳辩方的求情,同意被告有悔意、检控有延误,而案情并非同类罪案中最差,认为适合判处社会服务令。但彭官不同意辩方所指「案件不涉及精心部署」,认为被告有计划地刻意将生意合约转移。

案情指,被告案发时负责为绿和创建招揽生意,该公司提供绿化墙设置及保养服务。她于2018年10月初辞职,同年11月初离职。于2018年7月,被告应一名绿和创建客户要求提供设置绿化墙的报价单。同年10月底,被告向该客户讹称绿和创建将易名为苗苗控股有限公司(苗苗)以配合业务发展,期后更以苗苗的名义向该客户提交两份报价单,促使苗苗取得有关服务合约。

另外,于2018年10月,被告与另一名绿和创建客户洽谈生意的过程中,误导该客户委托苗苗提供有关服务。

廉署收到有关服务合约的贪污投诉,逐展开调查,发现绿和创建从未易名,苗苗与绿和创建是两家没有关连的公司,而被告在绿和创建离职后会加入苗苗任职市场部经理。上述两名客户因受被告误导而委聘苗苗提供服务,并分别支付费用逾11万元及近5万元。若该两名客户得悉绿和创建和苗苗之间并没有关联,就不会接纳苗苗的报价单或委聘该公司提供服务。

案件编号:WKCC2245/2022
法庭记者:房伊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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