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智英欺诈科技园上诉案丨律政司指力高占用苹果大楼前需主动申请牌照 质疑行政总监黄伟强故意不作为

2025-01-15 12:20

黎智英欺诈科技园上诉案续审。
黎智英欺诈科技园上诉案续审。

壹传媒集团创办人黎智英及前行政总监黄伟强涉违反租契,容许力高顾问公司使用位于将军澳工业邨的苹果大楼,隐瞒科技园公司近21年。两人经审讯后被裁定两项欺诈罪成,黎智英被判囚5年9个月、罚款200万元及被取消担任公司管理层等资格8年,黄伟强则被判囚21个月。两人不服定罪和刑罚提出上诉,今在高等法院进行第2日审讯。律政司指力高在没有科技园批准及批出牌照下占用处所属违规,壹传媒印刷作为承租人理应为力高申请牌照,并披露力高的存在及相关资料,交代力高是否根据指明用途营运。上诉庭需时考虑,将在半年内颁布书面判词。

承租人从未替力高申牌照亦未获批占用处所

本案由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潘兆初、上诉庭法官彭伟昌及彭宝琴审理。上诉人黎智英及黄伟强分别由资深大律师陈政龙及资深大律师黄佩琪代表,律政司由刑事检控专员杨美琪代表。

黎智英1995年向工业邨公司(后为科技园公司)申请租用将军澳工业邨土地,承租人需在获得科技园的事先书面批准下,工业邨公司和壹传媒印刷在1995年10月就将军澳工业邨骏盈街8号处所签立正式租契协议。控方案情指承租人从没有替力高申请牌照,力高期间一直在没有工业邨公司批准下占用处所,构成涉案欺诈行为。

有责任主动交代力高非按「指明用途」使用

杨美琪重申控方并非指控上诉方违反使用者条款,而是指租契表明涉案处所必须按指明用途使用,即「出版印刷报章杂志」,无论任何公司欲占用或共用涉案苹果大楼前,苹果印刷亦须事先向科技园主动申请牌照,主动披露有关公司的工作性质及土地使用用途,让科技园审视有关资料后决定是否批出牌照,申请公司在获批牌照后才可占用或共用涉案苹果大楼。

上诉庭法官彭宝琴指出,牌照申请制度只规定承租人的附属公司、有联系公司、同系附属公司、关连公司或母公司以牌照形式申请占用或共用部分处所,但力高并非苹果印刷的附属或有联系公司,质疑力高为何需要事先通知科技园并披露资料。杨美琪指牌照申请制度规管所有公司,科技园有义务和权利确保租契合规,而力高则是一间与苹果印刷有一定关连的公司,即使力高毋须主动报备它违反租契,但亦有责任披露资料及申请牌照,主动交代力高并非按「指明用途」使用。

力高顾问与苹果印刷无业务关联不会获批牌照

杨美琪指,黄伟强身为壹传媒管理服务行政总监,在2016年至2018年期间,同时以苹果印刷的行政总监身份,向科技园作出牌照和续期申请,必定清楚牌照申请的限制、程序及要求,但黄伟强没有为力高申请占用处所牌照及续牌,构成涉案欺诈行为。上诉庭法官彭宝琴向杨提问,若律政司认为所有公司在获批牌照前不得占用处所,是否指所有占用处所的公司均须是「出版印刷报章杂志」,又或如一些公司并非从事「出版印刷报章杂志」,只要在占用处所前事先通知科技园便可?

杨回应指,科技园批出牌照前首要考虑因素是该申请公司的业务要与「出版印刷报章杂志」有一定的关连性,若苹果印刷有限公司及力高顾问有限公司两间公司业务无关,科技园自然不会批出牌照。杨强调苹果印刷在力高占用处所前,必须为力高事先申请牌照及披露力高的相关资料。

倘任何公司可随意占用将造成荒谬绝伦情况

杨美琪认为苹果印刷有责任按租契有责任披露力高的工作性质并主动申请牌照,现时则因没有披露力高的资料又没有为力高申牌照而违反租契条款。杨美琪指若承租人有权在没有科技园批准下让任何公司占用处所,便造成荒谬绝伦的情况,科技园需要管理承租情况,确保处所是按「指明用途」使用。上诉方则认为法庭不应在租契中强加任何持续性的披露责任。

上诉庭需时考虑,将在半年内颁布书面判词。律政司一方会在14日内向上诉庭补交涉案案例,以作参考。

案件编号:CACC223/2022
法庭记者:刘晓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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