轰特首纳防贿例拖足7年 郭荣铿促政府交立法时间表

2019-01-23 13:04

防止及处理潜在利益冲突独立检讨委员会2012年5月向政府提交报告书,建议立法令《防止贿赂条例》第三条「未经许可索取及收取利益」的条文扩展至行政长官,规定行政长官在接受利益前,须得一法定独立委员会许可。法律界议员郭荣铿在立法会大会提问,要求港府交待立法进展,直言事件扰攘至今已经7年,期望港府给予立法时间表。

政务司司长张建宗回应指,政府一直跟进报告,期望令现有制度变得健全,行政长官对事件同表关注,亦一直自愿遵守涵盖公务员的申报制度。他表示,行政长官在《基本法》及特区有独特的地位,改动条文牵涉法律,港府仍在致力研究,现阶段尚未能提供立法时间表。

民主党林卓廷质疑,特首林郑月娥竞选时曾承诺修例,质疑她会否违背诺言,又认为港府说法有如特首在港有超然地位。张建宗重申,并无提到「超然」字眼,只是行政长官宪制地位独特,研究修例需审慎进行。民建联张国钧问到,特首在《基本法》下是一区之长,独立委员会有何法律基础及《基本法》条文作为「老细」驾驭特首。

新民党叶刘淑仪则问到,特首在外访时行程改变,获他人车船招待,又获收纪念品,「系唔系又要问委员会」?张建宗直言二人提问正是相关难处,当局会继续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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