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犯条例】重申须具追溯力 李家超:为内地修例说法不确

2019-04-02 22:10

李家超强调,立法建议是专为内地而设的说法是不正确。资料图片
李家超强调,立法建议是专为内地而设的说法是不正确。资料图片

港府近日拟修订《逃犯条例》,条例明日将递交至立法会首读。保安局局长李家超强调,立法建议是专为内地而设的说法是不正确。

李家超强调,立法建议是专为内地而设的说法是不正确,并指修例是为了提出一个有效及可行的方法,与任何一个司法管辖区可达成协议,在同一个原则、同一人权和法律保障,处理需要的个案移交。他又指,明日经立法会首读后,会成立法案委员会,并解释每个修订的理由。

他又重申,政府在立法建议文件已清楚讲出,现时没有法例容许特区政府处理台湾杀人案,而现时的个案移交方法,根据现有《逃犯条例》,是无法操作,如果现实无法处理这两个问题,的确是属于漏洞。他又指,现有《逃犯条例》不适用于香港以外的其他中国部分,而在回归时有提及,香港会与内地商讨一个长期协议,当有长期协议时,很可能另列新条文,所以当时没有处理《逃犯条例》的相关条文。

另外,对于香港大律师公会指,新安排让特首成为启动个案移交的「唯一决定人」,立法会无从把关,亦无法确保有足够制衡。李家超表示,相关做法是仿效英国及加拿大沿用多年的做法,没看到有运行不畅顺的地方,并指香港沿用相关做法是实际及可行。至于追溯力问题,李家超则指,《逃犯条例》修订难以做到既往不咎,并重申逃犯是「因为过往曾犯罪所以逃走」,故「必须追究过往罪行」,台湾杀人案正是一例,修例必定会处理以前发生的事。

香港大律师公会今日再就《逃犯条例》修例发表声明。公会指目前法例,不容许单次移交逃犯至中国,不是政府口中的「漏洞」,而是1997年立法机关鉴于内地保障基本人权的「往绩」,与两地刑事司法系统差异所作的决定,认为特首、律政司和保安局多次称其为「漏洞」属于误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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