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戒毒所虐杀狗加监1个月 律政司不服量刑过低覆核遭驳回

2019-04-04 16:17

被告冯志凯。 资料图片
被告冯志凯。 资料图片

石鼓洲戒毒康复中心一名男院友,3年前对寄居在中心内的唐狗拳打脚踢,再以绳索勒颈、抛它下山和射水,导致唐狗死亡。他因残酷对待动物罪被判囚3个月,后来经覆核被加刑至4个月监禁。律政司不服量刑起点太低,早前向高等法院上诉庭申请覆核。上诉庭法官今午颁布裁决,承认外国保护动物法例较香港成熟,但法庭只能按本地法例判刑,考虑本案案情,不接纳量刑起点明显过低,故驳回律政司申请。

案发于2016年8月10日,1具唐狗尸体被人发现弃置在胶袋内。被告冯志凯承认虐待动物,在裁判法院被判囚3个月,后来经覆核加刑1个月。

上诉庭法官潘兆初指,现时用以惩治虐待动物罪行的《防止残酷对待动物条例》第3条,几乎涵盖所有野生或驯养动物,又覆盖多种犯案手法、对动物造成的伤害、案发地方等。法庭不能单凭某些判刑元素,全面为「残酷对待动物」罪定下不同等级的罪责,为判刑标准「划线」,却只能按个别案情作个别量刑。

潘官强调,残酷对待动物有违人性,相关案件数字在近年亦有回升趋势,法庭有必要严惩犯案者,阻吓该犯案者和其他想以身试法的人,以压制他们的暴力倾向。惟每个国家地区对相关罪行的处理,必受其文化、社会风气、大众对动物保护的关注程度等因素影响,而本港法庭现时只能依赖《防止残酷对待动物条例》第3条判刑。

至于本案判刑,潘官指原审裁判官的判刑无明显偏离同类案件的判刑范围,即使有案例参考外国案件中将罪责分成严重、中等和轻微程度,法庭也不应将该种分类方式套用在其他案件中。其他诸如加刑因素、被告人悔意等,全是原审裁判官酌情权以内事宜,上诉庭无权干预。

法庭记者:黄梓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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