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放蛇打击白牌车 52岁客货车司机断正被捕
2019-04-23 15:54
东九龙总区交通部执行及管制组特遣队人员根据线报及经调查后,今日(23日)上午约10时于区内进行打击非法驾驶汽车作出租用途的执法行动。
警方派员乔装乘客租用一辆轻型货车,由黄大仙蒲岗村道前往将军澳环澳路,该名司机收取车资约90元。当抵达目的地时,人员随即表露身份,52岁姓江轻型货车男司机涉嫌「非法驾驶汽车作出租或载客取酬用途」及「驾驶汽车时没有第三者保险」被捕。被捕司机获准保释候查,须于5月下旬向警方报到。
根据香港法例第374章《道路交通条例》有关「车辆使用的限制」的条文,除非获发有关牌照,否则任何人不得驾驶或容许他人驾驶或使用汽车,以作出租或取酬载客用途,首次定罪可判罚款5000元及监禁3个月,再干犯则可处罚1万元及监禁6个月。
根据香港法例第272章《汽车保险(第三者风险)条例》,任何人若没有为汽车购买第三者保险,即属违法,可判罚款1万元及监禁12个月,并吊销驾驶执照12个月至3年不等,车辆并且会被吊销牌照及被扣押。
由于非法出租载客取酬的车辆没有第三者保险,乘客及其他车辆或道路使用者都可能失去应有的保障,警方呼吁市民切勿租用有关车辆。而有关涉案私家车车主,亦须要负上刑事责任。
警方强调,十分重视涉及非法使用汽车作出租或载客取酬用途的案件,并会继续针对性的执法行动,打击相关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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