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指裁决程序严重失当 两公司东主上诉得直撤行贿罪

2019-04-30 16:33

黄景光。资料图片
黄景光。资料图片

物业管理公司老板涉嫌教唆维修工程承办商东主,向该物业管理公司的高级物业主任提供1440元贿款,以令装修公司投得荃湾两幢大厦的维修工程。两间公司的老板事后被廉署控告行贿及教唆行贿等罪,在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各被判监4个月,两人不服上诉。高等法院法官今午颁布裁决,指出原审裁判官在裁决中搞乱控方关键证人身份,令定罪基础偏离控罪书指控,程序上严重失当,两人因此上诉得直,定罪刑期一并撤销。

上诉人分别为创迪科技有限公司东主黄景光,及黄开基测计师行物业管理公司老板郭碧强。控方指,郭碧强向其公司的高级物业主任陈志明提议「有钱齐齐赚」,并介绍黄景光予陈认识,最终创迪公司投得荃湾康睦庭园与宏龙工业大厦的维修工程。廉署人员发现,黄景光曾在3人午膳期间向陈提供1440元现金,又答应再给予对方一成的工程费。

上诉方质疑,原审裁判官裁定郭碧强罪名成立的基础是控方关键证人陈志明为「康睦庭园的代理人」,但控方的控罪书却指陈是「黄开基测计师行的代理人」。暂委法官沈小民认为,裁判官只集中处理控罪书无包涵的案情,明显偏离控方案情,却无给予辩方任何回应的机会,如此定罪将对上诉人不公。由于这一点贯穿所有控罪,故所有定罪均不安全稳妥。

沈官另要求控辩双方于2周内,就案件应否发还重审提交书面陈词。

法庭记者:黄梓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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