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引用《國安法》46條 首案不設陪審團

2021-02-10 00:00

(星島日報報道)律政司司長鄭若驊引用「港區國安法」第四十六條,以「保障陪審員及其家人的人身安全」和 「若審訊在有陪審團的情況下進行,有可能會妨礙司法公義妥為執行的實際風險」為由,決定在首宗國安法案件在高院改為由三名指定的「國安法官」審理案件,而非高院刑事案慣常的陪審團列席審訊。消息指,有關文件沒有提及會否「閉門聆訊」,但辯方律師相信屆時案件應以公開聆訊。

二十三歲被告唐英傑,被控去年七月一日駕駛一輛插有「光復香港,時代革命」旗幟的電單車,在灣仔衝向正執勤的警員,被控煽惑他人分裂國家及恐怖活動兩罪。他是首名被控違反「港區國安法」的人,一旦罪成最高可判終身監禁,案件由最高法院原訟法庭處理。

消息指,律政司在二月初通知辯方法律團隊,以「港區國安法」第四十六條中保障陪審員及其家人安危為由,提出案件不設陪審團,改由三名指定法官審訊。據悉,有關文件並沒有提及會否「閉門聆訊」,但辯方律師相信屆時案件應以公開聆訊。

《港區國安法》第四十六條訂明,國安案件並非必須設陪審團,律政司司長可基於保護國家秘密、案件具有涉外因素或者保障陪審員及其家人的人身安全等理由,發出證書指示相關訴訟毋須在有陪審團的情況下進行審理,凡律政司長發出上述證書,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應當在沒有陪審團的情況下進行審理,並由三名法官組成審判庭。

特首林鄭月娥昨日被追問事件時,以案件已進入司法程序為由拒絕評論。她重申,政府所有事都依法辦事,如果國安法裏沒有適用條文,當局甚麼行動也不可以採取。被問到會否給予公眾觀感是政府不相信陪審團制度,繼而動搖市民對法治信心。林鄭強調,香港被授權執行國家安全的法例,由香港警方調查案件,律政司負責起訴,並交由法庭獨立審判,已代表對「一國兩制」及香港行政和司法制度的高度信任。

本身是律師的民建聯周浩鼎指,案件進入司法程序,不對細節作評論,亦未知道是否如此安排。但他說,若純粹就法律觀點來看,國安法第四十六條有明確指出,律政司司長可以提出基於保護國家機密,涉外元素或保護陪審員等考慮因素,案件可以在沒有陪審團之下進行審訊。

法新社周一報道有關事件,指唐英傑的法律團隊正在考慮下一步行動,有消息人士透露唯一可能的對抗方式是申請司法覆核。法新社表示,這次不設陪審團的先例,令人憂慮內地司法制度會引入香港,因內地刑事法庭也是沒有陪審團,幾乎逢告必入罪。

該報道特別提及,香港在過去一百七十六年來根據普通法,案件皆設有陪審團制度,最高法院的陪審團通常有七至九名陪審員,法官的角色只是處理法律爭議,引導陪審團作事實裁決,律政司曾形容這是香港司法系統的「最重要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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